各乡镇(街道办)、县级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精神,按照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农规〔2023〕2号)有关规定,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 2026 年度全县农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和答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全县农业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等工作,且符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申报条件
按照《四川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农规〔2023〕2号)文件执行。
三、申报专业选择
申报人员应重点根据本人所在单位性质和日常工作情况慎重选择申报专业。申报专业应准确选择填写在《一览表》、《人员情况简表》和材料袋封面上,以便评委会分专业组开展答辩及评审。
(一)农艺师申报专业:
1.农学(如:水稻、小麦、薯类、玉米、油菜等);
2.园艺(如:果、蔬、棉、花、药、麻等);
3.园艺蚕桑;
4.植保;
5.土肥;
6.综合(含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科教、农业信息、农业宣传、农村合作组织管理、农业农村政策研究等);
7.农业工程(含农业机械化、农村能源、农业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水产等)
(二)畜牧师申报专业:畜牧。
(三)兽医师申报专业:兽医。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采取网上申报、现场纸质材料审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个人 和 单 位 请 登 录 “ 四 川 省 职 称 评 审 信 息 系 统 ” (http://103.203.218.251:8081/zcpsqd/home)申报推荐(个人操作手册、单位操作手册在系统首页下载)。
(一)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根据省、市文件另行通知
(二)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个人初次线上申报时间:8月15日 9:00-9月15日 18:00;各单位或主管部门初次提交截止时间:9 月 25 日 18:00。
个人线上修改截止时间:9 月 30日 18:00;各单位或主管部门线上修改截止时间:10月 15日 18:00。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10 月 20 日 18:00。
请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充分考虑公示、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尽早提交申报材料并及时按要求修改完善,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五、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四川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应如实填写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按照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主管单位审核、县人社局复核的程序进行申报。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县人社局复核的程序进行申报。
(二)单位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登录系统,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含学历、任职年限、工作业绩、获奖情况、发表论文论著等)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将其资格条件和工作业绩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盖章上传公示结果证明和单位综合推荐材料扫描件等材料后,按系统程序逐级提交。
单位综合推荐材料须明确推荐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全面、真实、准确反映申报人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情况(含年度考核情况)、专业能力、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情况及工作业绩贡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单位审核和内部公示情况。
破格申报人员应详细说明破格评审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具备破格条件的政策依据、获得的奖项及取得的重要、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业绩情况。破格情况需在公示结果证明和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中说明。
(三)行业主管部门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 逐级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
(四)复审推荐
申报人员登录系统申报成功后:
1.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将逐级对通过初审的正、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推荐名单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
2.县农业农村局对通过初审的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提交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提交至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
以上任一审核环节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将退回申报人账户,修改后重新提交,直至评委会接受(越级提交系统将不予退回)。复审通过后,“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申报信息将显示“评委会已接收”,申报人员须从系统导出并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完成签字、盖章等手续,连同其他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并按要求报送。
(五)组织答辩
所有申报人员应参加统一组织的答辩,答辩内容重点围绕申报人员工作业绩、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专著)和农艺专业基础知识开展,主要了解申报人员的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情况,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评委会评审
职称评审委员会将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并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结果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七)审核确认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将正、副高级职称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发任职资格文件。县农业农村局将中、初级职称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中、初级任职资格文件。
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可通过“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查询、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未通过评审人员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一律销毁,不再保留、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
六、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申报信息显示“评委会已接收”后再导出打印。
2.身份证复印件。
3.《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申报人须如实填报,签订《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4.现职称证书复印件,首次申报职称的无需提供。
5.最高学历证明。2001年以来取得的学历、2008 年以来取得的学位,还需提供学信网有效查询结果(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学位在线验证报告)。
6.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年限证明。核查申报专业是否与本人现从事专业(岗位)一致的证明函,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作年限应不少于申报资格年限)。
7.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的证书或者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转评同级职称或首次评审的,提供 2026 年学时证书、证明;其他申报人员提供近四年(2023年-2026 年)或不少于申报资格年限的学时证书、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 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 30 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未取得农艺专业的转评或首次申报人员,2026 年累计不少于 110 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 30 学时,专业科目应不少于 80 学时。
8.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党风廉政意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自业者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9.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公示结果证明、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被推荐者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品德、能力、工作业绩、贡献、年度考核、单位审核、内部公示等情况及明确的推荐意见。
10.取得现职称以来本人业务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人的政治思想、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及业绩贡献等。
11.取得现职称以来论文论著、业绩成果材料(申报初级职称此项不作要求)。
(1)发表论文的,须提供论文发行刊物原件及刊物的封面、
目录、统一书(期)刊号复印件,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期刊查验结果和知网、万方或维普网站论文检索截图打印件。
(2)撰写论著的,须提供论著复印件(包含论著封面、目录、统一书(期)刊号和本人撰写部分),本人撰写部分的证明材料,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期刊论著查验结果。
(3)取得业绩成果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2.近年来(申报资格年限)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身份证、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现职称证书及聘任文件、最高学历证明、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页前或页后,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于 10月 20 日前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人事股。
(二)注意事项
1.所有上传的申报材料须为彩色扫描件,并保证真实、清晰、完整。上传系统的申报材料有原件的需上传原件,其余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对照原件核验审查后签署“原件已审,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查人姓名,审核日期,同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纸质材料务必与系统提交材料保持一致,不得人为改动或换页、加页,否则视为弄虚作假。申报人对上传系统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若信息填报不完整,或其他因素导致申报资格取消、评审结果无效,相应责任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2.任职时间以任职资格认定时间算起到2026年12月31日止(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申报人论文、论著、成果、奖励等有效时间的认定截至2026年10月20日(须已发表见刊或取得相关成果证书、证明)。凡不属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论文(论著)、获得的专业奖项或荣誉称号不需提供。
3.各单位要按照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求,严格做好论文专著核查工作。其中,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履行审核主体责任,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专著等业绩进行全面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填写《2026年度渠县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论文专著核查情况表》(附件7),主要核查期刊论著是否正规,所发表的作品是否收录进知网、万方、维普网站,查询结果是否与申报人提供的期刊一致申报人提供的纸质期刊是否为套刊、假刊。
4.资格审核贯穿全过程,对申报、评审、确认等任一环节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员,取消其申报资格。
七、纪律要求
(一)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要严肃认真做好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
(二)强化责任追究。在职称申报、推荐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发现违法违纪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失信管理。对申报人员在职称申报过程中被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名单,3 年内不允许申报。
八、材料报送
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负责统一填写本单位申报信息汇总表,并将初审通过的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其他申报材料纸质版汇总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人事股(联系人:刘超;联系电话18282927688)。
附件:1.四川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2.农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
3.农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一览表
4.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5.关于XX同志申报农业专业技术职务的公示情况证明 (模板)
6.工作年限证明
7.2026年度渠县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人论文专著核查情况表
渠县农业农村局局 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
四川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
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农业系列各专业领域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农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或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针对长期在县乡及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根据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3个专业类别:农艺专业、畜牧专业、兽医专业。
(一)农艺专业。包括从事农学、园艺(含蚕桑)、植保、土肥、农业综合(含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科技教育、农业信息、农业宣传、农村合作组织管理、农业农村政策研究等)、农业工程(含农业机械化、农村能源、农业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专业。包括从事畜牧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三)兽医专业。包括从事兽医(含中兽医)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纳入农业系列评审的专业,可根据我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并结合本地实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对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相关评审专业予以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可由所在工作单位书面说明。
(五)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历、资历、业绩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五)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或农户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科技示范户、种养大户的能力。
4.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三农”重大课题研究等工作,成绩突出。
(2)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
(3)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备指导研究生工作和学习,或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种养大户、种养基地的能力,在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1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4)主要承担完成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三农”重大课题研究等工作,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到广泛认可和肯定。
(5)主要参与制(修)订本专业的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5.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业绩,且由主管部门证明系本人主笔撰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条例、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调研报告、技术方案、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田间试验研究报告等2项以上。
(五)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和推广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4.能够指导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在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本专业领域内为种养大户、种养基地、农业企业等作出了突出的技术支撑。
5.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等3项以上,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作为排名前3位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4)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级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5)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三农”重大课题研究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做出重大贡献,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表扬。
(6)主持或主要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7)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
6.取得相应副高职称后,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业绩,且由主管部门证明系本人主笔撰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条例、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调研报告、技术方案、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田间试验研究报告等4项以上;或行业技术培训教材8万字以上。
(六)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农业生产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或在技术指导种养大户、种养基地、农业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的工作。
4.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等3项以上,通过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4)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2项以上,通过市厅级以上相关业务部门验收,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5)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三农”重大课题研究等方面,提供关键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获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表扬。
(6)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地方标准1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5.取得相应副高职称后,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业绩,且由主管部门证明系本人主笔撰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条例、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调研报告、技术方案、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田间试验研究报告等3项以上;或行业技术培训教材5万字以上。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四大片区”外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乡村振兴工作成效显著被省级部门及以上表彰表扬为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综合帮扶凉山脱贫攻坚工作队专业技术人员,帮扶期满1年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3年帮扶期满,可提前2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四)对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
(五)对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脱贫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在申报中级、高级职称资格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1年。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九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 取得非农业系列职称或农业系列中非对应专业类别职称,从事相关农业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专业能力和取得现职称以来的相关成果,申报评审相应农业系列职称,申报等级不得高于其现职称等级。该类人员平级取得相应农业系列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可根据申报基本条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原专业职称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本专业农业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本专业农业技术方面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发展难题,在农业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第1)。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且获得本专业农业技术方面发明专利3项以上,并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七条 为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评审质量,我省农业系列实行副高及以上职称全员答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中级职称全员答辩制度。部分免答辩人员政策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农业系列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有关市州、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根据各地、各单位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条件。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研制开发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的应用证明,可由相关新型经营主体和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认可出具。
(三)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表扬的,可提供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期间获得的“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技员”等证明材料。
(四)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的,可提供证明本人主持或参与项目的资料或证明。
(五)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主研人员”是指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
(六)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七)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等部级奖项。
(八)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市级政府或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
(九)科学技术奖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
(十)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十一)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十二)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十三)四大片区是指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9月7日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四川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农〔2020〕97号)同时废止。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附件2
农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
申报专业: 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 主管部门:(公章)
姓 名 | 性 别 | 男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政治 面貌 | 群众 | 学 历 | 本科 | 学 位 | 学士 | 毕业院校 | 四川农业大学 | |||
所学专业 | 毕业 时间 | 工作 时间 | 工作 单位 | 单位 类别 | 行政 职务 | 备注 | |||||||||
从事专业 | 现技术职称 | 资格 时间 | 首次聘任时间 | 外语 情况 | 计算机情况 | ||||||||||
专业理论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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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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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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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 序号 | 时间和内容(标题) | 等 级 | 排 名 | |||||||||||
成果奖励(限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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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著(限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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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限5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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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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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逐项填写,内容控制在1页内,并以A3纸打印,1式1份纸质文档。
附件3
农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一览表
单位:(盖章)
序号 | 地区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学历 | 参加工作 | 现工作单位 | 单位层级 | 目前职称资格 | 职称资格取得时间 | 申报职称资格 | 申报 | 主要业绩限150字 | 联系电话 |
说明:1、本表是样表,修改填写后用A3纸上报,并报电子版 。2、本表最后由各单位汇总并盖章;3、本表内容务必真实准确,否则视为弄虚作假。4、主要业绩字数不得超过150字。
附件4
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本人系 (单位)工作人员,现申报 (专业技术职称)。
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包括学历证
书、职称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奖励证书及论文、
业绩证明等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伪造、剽窃等弄虚
作假行为,自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1.凡申报职称的人员均应对本人所提供的各种证件及材料
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否则不予申报评审。
2.诚信承诺书必须由申报人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3.诚信承诺书一式填写二份,分别装订在《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页前。
附件5
关于XX同志申报农业专业技术职务的公示情况的证明
渠县农艺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兹有我单位XX同志拟申报农艺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规定,已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2026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对或不同意的意见。公示主要内容如下:
1.申报人基本情况
姓名: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文化,XX大学XX专业毕业,现从事XX专业技术工作,现任助理农艺师专业技术职务,拟申报农艺专业农艺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21年至2024年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2.申报人的主要业绩及贡献
主持(参与)完成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推广暨高产公关、水稻机插秧技术推广、参与水稻直播技术推广等3项工作。发表论文:《XXXXXXXX》,刊登在《XXXX》杂志2020第10(中旬)期,国内刊号:CN:50-1068/S,国际刊号:ISSN1003-6989。
3.公示时间:2026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4.监督电话:0818-XXXXXX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2026年X月X日
附件 6
工作年限证明
兹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 在我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于 年 月至 今,累计工作 年。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2026年度渠县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人论文专著核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 申报人姓名 | 申请层级 | 期刊名(专著 出版社) | 刊号 | 国家新闻 出版总署 备案情况 | 论文题目(专著名称) | 核查情况 | 核查结果(合格/不合格) | 备注 |
县级行业(行政)主管审核意见(并盖章): 审核人签字: 时间: | 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并盖章): 审核人签字: 时间: | 县级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并盖章): 审核人签字: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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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助工/二建(或中工/一建等)的,填「取得该证书至今」的年限;都没有的,填从事本专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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