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文章详情
长宁县档案局关于开展2024年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长宁县档案专业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报通知基本信息
| 评审通知年度 | 2024 |
|---|---|
| 评审通知名称 | 长宁县档案局关于开展2024年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 评审委员会名称 | 长宁县档案专业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 联系电话 | 0831-4622613 |
| 通知类型 | 职称评审 |
| 申报类型 | 其它 |
| 评审推荐方式 | 审核推荐 |
| 评审职称 | - |
| 申报时间 | 个人申报开始时间:2024-08-27,个人申报截止时间:2024-09-05 |
| 代表作数量 | 1条 |
| 评审标准 | 档案专业职称中管理员、助理馆员为初级职称。 (一)申报条件 详见附件1:《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档发〔2023〕2号)。 (二)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1学时为45分钟),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申报初级职称需至少提供2024年继续教育证明。继续教育授课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商业街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培训部,联系电话:0831—8247298。 (三)社保要求 申报人员须在我县参加基本社会保险,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且缴纳社保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于6个月内有工作变动的,应提供相应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 职称申报方式 | 破格申报,正常申报 |
| 评审范围 | 全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且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符合申报初级职称条件人员按县人社局和档案局相关规定向县档案局申报评审,评审结果由县档案局公示,县人社局发文并办理证书。 |
| 评审通知 | https://www.zpw315.com/notifications/detail/2081 |
| 其他相关附件 | - |
评审通知说明
无
申报附件要求
| 序号 | 必要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材料样例 |
|---|---|---|---|---|
| 暂无数据 | ||||
可评审职称
| 序号 | 职称系列 | 专业(类别) | 职称名称 |
|---|---|---|---|
| 1 | 档案专业人员 | 档案 | 初级 |
可评审专业
| 序号 | 职称系列 | 专业(类别) | 子专业 |
|---|---|---|---|
| 1 | 档案专业人员 | 档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