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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报通知基本信息
| 评审通知年度 | 2026 |
|---|---|
| 评审通知名称 |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 评审委员会名称 | 遂宁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 联系电话 | 13198413123 |
| 通知类型 | 职称评审 |
| 申报类型 | 职称评审 |
| 评审推荐方式 | 审核推荐 |
| 评审职称 | - |
| 申报时间 | 个人申报开始时间:2026-07-17,个人申报截止时间:2026-08-31 |
| 代表作数量 | 0条 |
| 评审标准 | 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3〕146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4〕242号)等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6年度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评审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年度不得计算任职时间。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须取得相应类别医师、护士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申报医疗类高级职称人员,申报评审专业须与执业注册范围一致。 (五)学历资历要求 1.副主任医师: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管)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管)医师职务满7年。 2.副主任护(药、技)师: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药、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药、技)师职务满7年。 3.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7年;或具备医学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9年。 4.基层卫生主任医(护、药、技)师: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7年。 学历、资历破格条件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号)执行。 (六)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要求 申报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称评审前,须参加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以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报依据。申报专业须与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专业、从事专业一致(未开考专业,选择相近专业报考)。 (七)工作量、工作业绩、继续医学教育、进修学习、对口支援、健康科普等要求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3〕146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4〕24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每类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申报人员选择1~3项任现职期内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本专业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作为代表作。 执业医师在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前,须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并考核合格,未公布考核结果的人员不得申报。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申报专业与学历专业不一致,但学历专业为相关专业的;申报专业与现有资格专业不一致,但现有资格专业为相近专业的,须在系统“其他破格”申报类型中选择相应的破格类型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
| 职称申报方式 | 正常申报,破格申报 |
| 评审范围 | 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护、药、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卫生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单位人员,以及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可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在我市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
| 评审通知 | https://www.zpw315.com/notifications/detail/2077639817222533122 |
| 其他相关附件 | - |
评审通知说明
无
申报附件要求
| 序号 | 必要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材料样例 |
|---|---|---|---|---|
| 暂无数据 | ||||
可评审职称
| 序号 | 职称系列 | 专业(类别) | 职称名称 |
|---|---|---|---|
| 1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正高级 |
| 2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副高级 |
可评审专业
| 序号 | 职称系列 | 专业(类别) | 子专业 |
|---|---|---|---|
| 1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医学影像技术 |
| 2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医学影像学 |
| 3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眼耳鼻咽喉科学 |
| 4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口腔医学 |
| 5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儿科学 |
| 6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卫生管理 |
| 7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妇产科学 |
| 8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卫生检验技术 |
| 9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急诊医学 |
| 10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公共卫生 |
| 11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重症医学 |
| 12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药学 |
| 13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麻醉学 |
| 14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护理学 |
| 15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康复医学 |
| 16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医学工程技术 |
| 17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皮肤病与性病学 |
| 18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医学技术 |
| 19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外科学 |
| 20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医学检验技术 |
| 21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精神病学 |
| 22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临床检验诊断学 |
| 23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内科学 |
| 24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病理学 |
| 25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全科医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