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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安市2026年度卫生副高和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安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报通知基本信息
| 评审通知年度 | 2026 |
|---|---|
| 评审通知名称 | 关于开展广安市2026年度卫生副高和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 评审委员会名称 | 广安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 联系电话 | 0826-2340931 |
| 通知类型 | 职称评审 |
| 申报类型 | 职称评审 |
| 评审推荐方式 | 审核推荐 |
| 评审职称 | - |
| 申报时间 | 个人申报开始时间:2026-07-01,个人申报截止时间:2026-09-07 |
| 代表作数量 | 0条 |
| 评审标准 | 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3〕146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4〕2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广安市2026年度卫生副高和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已开展自主评审的医疗机构除外)从事医、药、护、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 在我我市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药、护、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不确定等次、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印发考核结果文件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如2025年度的考核结果文件于2026年印发,对其中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2026年度不得申报职称。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高级职称,须取得相应类别医师、护士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申报医疗类高级职称,申报专业须与执业注册范围一致。 (五)学历资历要求。 1.副主任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管)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管)医师职务满7年。 2.副主任护(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药、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药、技)师职务满7年。 3.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7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9年。 4.基层卫生主任医(护、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7年。 (六)(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要求。 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前,须参加(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申报专业须与(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专业、从事专业一致(未开考专业,选择相近专业报考)。 (七)工作量、工作业绩、继续医学教育、进修学习、对口支援、健康科普等要求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3〕146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4〕24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每类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申报人员选择1~3项任现职期内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本专业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作为代表作。(如本人提供论文等业绩在本单位本地区均未开展,视为业绩无效) 按规定须完成对口支援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必须完成对口支援并考核合格,未公布考核结果的人员不得申报。 (八)申报专业与学历专业不一致,但学历专业为相关专业的;申报专业与现有资格专业不一致,但现有资格专业为相近专业的,须在系统“其他破格”申报类型中选择相应的破格类型;提前申报年限的,系统“申报类型”选择“资历破格”。 (九)申报专业与学历专业不一致,但学历专业为相关专业的;申报专业与现有资格专业不一致,但现有资格专业为相近专业的,须在系统“其他破格”申报类型中选择相应的破格类型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
| 职称申报方式 | 正常申报,破格申报 |
| 评审范围 | 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已开展自主评审的医疗机构除外)从事医、药、护、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在我市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药、护、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 |
| 评审通知 | https://www.zpw315.com/notifications/detail/2069968936618713089 |
| 其他相关附件 | - |
评审通知说明
无
申报附件要求
| 序号 | 必要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材料样例 |
|---|---|---|---|---|
| 暂无数据 | ||||
可评审职称
| 序号 | 职称系列 | 专业(类别) | 职称名称 |
|---|---|---|---|
| 1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正高级 |
| 2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副高级 |
可评审专业
| 序号 | 职称系列 | 专业(类别) | 子专业 |
|---|---|---|---|
| 1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医学影像技术 |
| 2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医学影像学 |
| 3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眼耳鼻咽喉科学 |
| 4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口腔医学 |
| 5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儿科学 |
| 6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卫生管理 |
| 7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妇产科学 |
| 8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卫生检验技术 |
| 9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急诊医学 |
| 10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公共卫生 |
| 11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重症医学 |
| 12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药学 |
| 13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麻醉学 |
| 14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护理学 |
| 15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康复医学 |
| 16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医学工程技术 |
| 17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皮肤病与性病学 |
| 18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医学技术 |
| 19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外科学 |
| 20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医学检验技术 |
| 21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精神病学 |
| 22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临床检验诊断学 |
| 23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内科学 |
| 24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病理学 |
| 25 |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全科医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