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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 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市直律师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申报通知基本信息
评审通知年度2024
评审通知名称关于开展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 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评审委员会名称枣庄市市直律师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联系电话18863278668
通知类型职称评审
申报类型职称评审
评审推荐方式审核推荐
评审职称-
申报时间个人申报开始时间:2024-09-02,个人申报截止时间:2024-09-14
代表作数量0条
评审标准(一)《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司〔2023〕10号);《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司〔2023〕28 号)。(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三)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应提供近5年以来的继续教育情况。职称申报系统可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申报人员如需修改自动获取的继续教育信息,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维护个人信息后重新点击按钮获取。
职称申报方式正常申报
评审范围(一)凡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市直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通过各市直部门(单位)申报;各区(市)、高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通过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申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人员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所属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自由职业者、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或没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空缺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四)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五)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东西协作援派人才、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人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程技术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评审通知https://www.zpw315.com/notifications/detail/2044623630154858497
其他相关附件-
评审通知说明
申报附件要求
序号必要材料名称材料说明材料样例
暂无数据
可评审职称
序号职称系列专业(类别)职称名称
1山东职称律师-
可评审专业
序号职称系列专业(类别)子专业
1山东职称律师仲裁
2山东职称律师知识产权
3山东职称律师证券上市
4山东职称律师行政
5山东职称律师刑事
6山东职称律师网络与电子商务
7山东职称律师投融资法律服务
8山东职称律师涉外法律服务
9山东职称律师人身损害赔偿
10山东职称律师其他
11山东职称律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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