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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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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3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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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促进国家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今年,国务院制订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并下发了实施《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为了贯彻和实施《规划纲要》,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方便高层次人才携运教学、科研物品以及生活自用物品进出境,简化通关手续,经报国务院办公厅同意,总署制订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 

 

考虑到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要,《管理办法》除适用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行李、邮递、快递等非贸易渠道方式进出境工作用科研、教学物品外,也适用于其进出境生活自用物品。 

 

二、关于对高层次人才身份确认和主管部门问题 

 

《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高层次人才的身份一律由人事部、教育部或其授权部门认定,具体是指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交流合作司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教育主管部门。 

 

三、关于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教学、科研用品征免税问题 

 

《管理办法》第三、四条分别明确,高层次人才进境工作和生活需要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除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品种外,海关均予以免税验放。 

为便于各关操作和对外执行,《管理办法》对高层次人才免税科研、教学用品和自用物品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和细化,并采取具体列名方式,作为《管理办法》的附件予以下发。 

四、关于高层次人才简化通关手续问题 

 

为充分体现国家对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的鼓励,《管理办法》对高层次人才进境物品的通关手续进行了简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境工作所需科研、教学物品方面。对高层次人才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管理办法》简化了相关手续,对其携运的上述物品,海关一律验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高层次人才填写的《旅客申报单》当场放行。 

(二)进境个人自用物品方面。对来华长期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运进个人生活用物品,海关不限制次数,每次进境按照规定办理征、免税审批、验放手续。 

(三)查验方面。为方便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简化手续,《管理办法》明确对其进出境一律给予通关便利,对其所携物品,情况正常的,海关均不予以开箱查验。 

 

五、关于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宣传问题 

 

各关要充分认识到我国引进高层次人才战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特别是对科研机构的宣传工作,要积极做好对管理相对人有关询问的解释工作,以便管理相对人能够了解海关规定。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 

 

(联系人:刘苏振 电话:010—65195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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