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地质勘查工程和国土工程专业中(初)级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25年度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地质勘查工程和国土工程专业中(初)级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全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地质勘查工程和国土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专业及范围
(一)评审专业
1.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专业:大地测量与卫星定位专业、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工程测量专业、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不动产测绘专业。
2.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专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专业,岩土工程勘察与治理专业,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专业,地球化学勘查专业,岩土钻掘工程专业,地质实验测试专业。
3.国土工程专业:国土空间规划专业、国土整治专业、自然资源资产调查与信息专业。
(二)评审范围
市测绘工程、地质勘查和国土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负责市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市直园区、企事业单位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地质勘查工程和国土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船山区、安居区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地质勘查工程和国土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地质勘查工程和国土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其中未组建或不具备条件组建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地质勘查工程和国土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县(市、区),如需委托中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由当地人社部门审查批准并出具委托评审函。评审结果按照规定反馈有关县(市、区),由县(市、区)自行发文并办理证书。
三、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条件、破格申报条件和不得申报或须延迟申报情况,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四川省国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5号)和《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测发〔2023〕26号)相关规定执行,以下简称《评审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2、3)。
四、申报方式及程序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应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函〔2024〕586号)等有关规定,职称申报评审采取网上申报、逐级审查的方式进行。报送流程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部门审核、中评办复核、中评委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
凡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在规定时间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按要求如实、准确、规范填写申报信息,并按照要求上传至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103.203.218.251:8081/zcpsqd/home)。申报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的材料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的程序进行申报。
(二)单位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以法人形式登录系统,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业绩成果和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将其资格条件、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申报开始时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结合申报人思想政治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能力、业绩贡献等情况,由单位出具内容详实、具体明确的推荐材料,说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材料审核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公示结果材料一并扫描上传系统。
(三)部门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把关审核,登录系统进行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县(市、区)所属单位由相应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市本级由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中评委直接受理。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的,应予以审核不通过并在系统注明原因。破格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需填写《遂宁市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附件5,以下简称《破格申报表》)写明具体破格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中评办复审
中评办对通过部门(单位)审查的评审材料进行复核。复审通过后,系统申报信息将显示“评委会已接收”,申报人员须从系统导出并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完成签字、盖章等手续后报送,县(市、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部门统一报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级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由各市级主管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汇总报送。各送审单位(主管部门)须按专业、层级分别汇总填写《遂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地质勘查工程和国土工程专业××专业中(初)级职称送审名册》(附件6)一并报送。
(五)中评委评审
中评办将复审通过的人员提请中评委开展评审。评审包括:答辩、评审会议等。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答辩内容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为主,重点了解掌握申报人专业理论知识、学识水平、工作能力等。申报中、初级职称评审人员均需要全员答辩,评审会议期间邀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纪委派员全程监督。
(六)评审结果移交、公示
评审结果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由中评办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属委托评审的,将评审结果移交相关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程序办理。
(七)办理相关手续
送审单位接到评审结果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具体领取时间另行通知)并及时转交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装入个人档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统一归集职称信息(不含委托人员信息)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个人可通过手机下载“四川人社”APP,实名认证登录,进入“人事人才”版块,选择人事人才,点击“电子职称证书打印”选项下载职称证书。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网上信息和纸质材料,详见遂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地质勘查工程和国土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规范(附件4)。
(一)网上信息
包括基本信息、专业技术职务、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学历学位信息、破格推荐信息、任职后业绩、学术论文、推荐意见、公示情况、推荐材料、个人思想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等。
(二)纸质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各地人社(职改)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不得人为改动或换页、加页。申报材料务必真实有效,且与网上信息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因申报材料不清晰、不完整、不全面而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由申报人自负。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遂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地质勘查工程和国土工程专业××专业中(初)级职称送审名册》按子专业分开汇总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纸质版由送审单位审核后盖章,盖章单位应与《评审表》中“各地人社(职改)部门或市直部门意见”签章一致;
2.系统自动生成的《评审表》1份,A4双面打印装订成册。
六、申报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个人网上申报时间:2025年9月15日0:00—2025年10月15日12:00(逾期不得补报)。
(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人社部门网上审核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4日12:00(需系统提交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至中评委)。
(三)个人修改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31日12:00,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四)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人社部门修改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7日12:00。
(五)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9日12:00。逾期不予受理。
(六)纸质材料接报送地点:遂宁市船山区嘉禾东路6号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党委(人事科)。联系人:蒋泽,电话:0825-2310612,15982366698。
(七)有关要求
1.评审过程中一律不再补充任何材料。申报材料(含原件)由各单位派专人一次性报送,当面清点,完备手续。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
2.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每年评审工作结束后除《评审表》外,其余评审材料一律销毁,不再保留、退还,请单位和个人自留原件,妥善保留相关材料。
3.经中评委评审通过的《评审表》要装入个人档案,作为评审资格确认的重要基础资料。各主管部门应及时按通知领取归档,未及时领取的,后果自负。评审未通过人员的《评审表》按照规定不再退回。
六、申报纪律
申报人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无误。申报人本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各级部门要严格把关、审查核实。资格审查贯穿申报评审全过程,如发现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外语或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申报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推荐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取消、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注意事项
(一)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相关资格证书取得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相关材料(包括奖励、成果、论文、著作发表等)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
(二)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473号)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中级职务为每人次200元,初级职务为每人次100元,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一并缴纳。
附件:1.四川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2.四川省国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3.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
本条件
4.遂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地质勘查工程和国土工
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规范
5.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
6.遂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地质勘查工程和国土工
程××专业中(初)级职称送审名册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12日
附件1
四川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员
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加快推进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地质勘查工程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地质勘查工程技术职称专业包括: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专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专业;岩土工程勘察与治理专业;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专业;地球化学勘查专业;岩土钻掘工程专业;地质实验测试专业(专业适用范围见附件)。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我省产业和发展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受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技术员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能力、业绩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七条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在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第八条 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或论文。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1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完成1项以上地质勘查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研发,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以获奖证书为据)。
(3)完成市(厅)级以上地质勘查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4)解决地质勘查工程设计、生产中疑难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5)编写完成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规程、规范。
(6)主持完成中型1项或小型2项以上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相关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4项以上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相关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第九条 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3.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可参加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
(二)能力、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1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获得1件以上与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三,以发明专利证书为准)。
(2)作为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地质勘查工程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科技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中国政府友谊奖,或天府友谊奖等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4)获得工程类国际知名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5)参与编写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工法,或主持编写1项以上地方标准(规程)、工法。
(6)获得省级专利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省级优秀规划设计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或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奖(省优质工程)等专业性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7)作为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8)主持完成大型1项或中型2项以上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相关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中型且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5项以上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相关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5.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与申报专业一致,且由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试验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材料2篇以上。
第十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3.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0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指导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挥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5.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1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中国政府友谊奖等奖项。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奖励,或天府友谊奖、或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3)在全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等。
(4)任现职以来,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好,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5)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等奖项1项以上或省级专利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省级优秀规划设计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4项以上或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奖(省优质工程)等专业性奖项2项以上。
(6)产品技术开发、升级、换代适应市场需求,经省(部)级产品技术鉴定,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7)获得与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新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以专利证书为准)。
(8)主持国家标准、规程编写、工法1项以上。
6.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在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未发表论文或论文发表数量不足2篇或未出版著作的人员,应提供本人撰写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篇以上(已公开发表1篇第一作者论文可只提供2篇)。
第十一条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四)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五)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2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500万元以上。
(三)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牌,或四川省技术能手,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天府质量奖、四川技能大师、中国质量提名奖,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质检中心学术带头人,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
(五)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十八条 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中国专利银奖1项以上奖项,或中国质量奖1项以上奖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3000万元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取得工程系列非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且符合本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可根据专业能力和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取得非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专业能力和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的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职称层级。该类人员取得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可根据申报基本条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二十一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取得非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职称人员。
(三)破格申报人员。
(四)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者。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要参与者”、“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标准”是指依法制定并发布的。
(三)经济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市(厅)级奖励,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州)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
(五)国际知名奖项包括国际重大设计奖IF、IDEA、G-Mark奖项。
(六)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七)著作(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八)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九)基层是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十)“四大片区”是指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
第二十三条 各类表彰、认可、验收、水平评价、推广应用等业绩,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直接依据,有关市(州)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但不得低于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自然资发〔2020〕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由省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类别表
专业名称 | 专业适用范围 |
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 | 从事综合性或专题性区域地质调查或矿产地质调查,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勘查评价设计、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基础地质、基本理论、应用地质方法技术研究,地矿方面专题研究、咨询调研、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编制、技术管理等工作。 |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 | 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含灾害地质、矿山地质、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生态地质、旅游地质、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调查评价、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勘查(察)设计、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施工、监理、检测、监测、专题研究、咨询调研、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编制、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从事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评价工作。 |
岩土工程勘察与治理 | 从事水利水电、铁路、公路、港口码头、大型桥梁及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等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处理、基坑降水及边坡支护、江河湖海堤防整治、地质灾害及隧道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专题研究、咨询调研、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编制、技术管理等工作。 |
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 | 在地面、空中、海洋、地下(坑道和井下)运用重力法、磁法、电法、地震及其他弹性波法、放射性法、声波法、地温测量法或其他地球物理勘查方法,以及可见光和近红外光摄影、热红外扫描、多光谱扫描(或成像光谱)、声纳及测视雷达及其它微波等物探、遥感方法及相关应用计算机方法,在基础地质、矿产资源、灾害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文物保护等方面从事调查、勘查、检测、技术方法(含专用仪器、软件)研究开发、专题研究、咨询调研、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编制、技术管理等工作。 |
地球化学 勘查 | 运用岩石、土壤、水系沉积物、水、气体、生物等多种介质开展地球化学测量、地球化学填图、化探普查(详查)、化探勘查、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评价)等工作的技术人员,或从事化探方面专题研究、咨询调研、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编制、技术管理等工作。 |
岩土钻掘 工程 | 以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为主要手段,从事地质、矿产勘查和岩土工程施工、设计、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事故处理和专题研究、咨询调研、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编制、技术管理等工作。 |
地质实验 测试 | 以试验为主要手段,从事地质物料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物理及化学特性、几何形态等的鉴定分析以及对元素和同位素的含量、存在形式的测定,微化石、超微系列化石鉴定和孢粉分析以及岩石地质年代测定,岩土水样物理特征、化学特征、力学性质、水理性质等方面分析鉴定,化学污染物鉴别和含量测定,矿物综合利用的研究(试验)及选冶实验和选冶厂设计,地质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推广和维修,地质实验方面专题研究、咨询调研、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编制、技术管理等工作。 |
附件2
四川省国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加快推进国土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国土工程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国土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国土工程技术职称专业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国土整治、自然资源资产调查与信息专业(专业适用范围见附件)。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我省产业和发展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受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技术员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国土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能力、业绩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七条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在国土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第八条 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国土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国土工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或论文。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1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完成1项以上国土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研发,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以获奖证书为据)。
(3)完成市(厅)级以上国土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或管理政策研究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4)解决国土工程设计、生产中疑难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5)编写完成国土工程专业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规程、规范。
(6)作为主持或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级国土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第九条 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3.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可参加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
(二)能力、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国土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国土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国土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1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获得1件以上与国土工程专业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三,以发明专利证书为准)。
(2)作为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国土工程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科技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中国政府友谊奖,或天府友谊奖等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4)获得工程类国际知名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5)参与编写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工法,或主持编写1项以上地方标准(规程)、工法。
(6)获得省级专利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省级优秀规划设计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或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奖(省优质工程)等专业性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7)作为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国土工程专业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8)作为主持或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或4项县级国土工程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5.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国土工程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国土工程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与申报专业一致,且由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试验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材料2篇以上。
第十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3.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0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国土工程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国土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国土工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指导国土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挥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5.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1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中国政府友谊奖等奖项。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奖励,或天府友谊奖、或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3)在全省国土工程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等。
(4)任现职以来,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好,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5)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等奖项1项以上或省级专利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省级优秀规划设计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4项以上或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奖(省优质工程)等专业性奖项2项以上。
(6)产品技术开发、升级、换代适应市场需求,经省(部)级产品技术鉴定,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7)获得与国土工程专业新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以专利证书为准)。
(8)主持国家标准、规程编写、工法1项以上。
6.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国土工程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在国土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未发表论文或论文发表数量不足2篇或未出版著作的人员,应提供本人撰写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篇以上(已公开发表1篇第一作者论文可只提供2篇)。
第十一条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四)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五)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2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国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国土工程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500万元以上。
(三)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牌,或四川省技术能手,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从事国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国土工程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天府质量奖、四川技能大师、中国质量提名奖,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质检中心学术带头人,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 500万元以上。
(五)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十八条 从事国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国土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中国专利银奖1项以上奖项,或中国质量奖1项以上奖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国土工程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3000万元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取得工程系列非国土工程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且符合本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可根据专业能力和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国土工程专业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取得非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专业能力和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的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国土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职称层级。该类人员取得国土工程专业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可根据申报基本条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二十一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取得非国土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国土工程专业职称人员。
(三)破格申报人员。
(四)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者。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要参与者”、“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标准”是指依法制定并发布的。
(三)经济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市(厅)级奖励,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州)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
(五)国际知名奖项包括国际重大设计奖IF、IDEA、G-Mark奖项。
(六)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七)著作(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八)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九)基层是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十)“四大片区”是指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
第二十三条 各类表彰、认可、验收、水平评价、推广应用等业绩,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国土工程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直接依据,有关市(州)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国土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但不得低于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国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自然资发〔2020〕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由省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国土工程专业类别表
专业名称 | 专业适用范围 |
国土空间规划 | 从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规划评价、实施、监测、评估与预警、建筑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给排水设计、市政道路桥梁设计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标准规范等工作。 |
国土整治 | 从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可行性研究、调查评价、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施工、监理、评估、生态预警、监测、管护、建设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国土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科学技术研究、标准规范等工作。 |
自然资源资产调查与信息 | 从事国土调查、专项调查、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土地勘测定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耕地利用监测;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发展规划、监测评价、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资产核算、资产价值评估、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节地评价、利用评价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自然资源资产与信息化科学技术研究、标准规范等工作。 |
附件3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工程技术人员
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类专业包括5个子专业:大地测量与卫星定位、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系统、不动产测绘(适用范围见附件)。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评审资格,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技术员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能力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参与完成1项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其他业务项目,并通过验收。
第七条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能力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参与并完成2项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其他业务项目,通过验收,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满4年。
4.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测绘地理信息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在取得测绘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其他业务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科学技术奖或工程奖1项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5.参加完成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1项以上,并已开始推广应用,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1项以上。
6.参加完成编写测绘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在国内学术交流会作技术报告1次以上。
第九条 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可参加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
(二)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测绘地理信息技术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测绘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本专业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其他业务项目3项及以上,并通过验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市(厅)级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
3.获得全国性工程奖,或全省性工程金奖(排名前5)、银奖(排名前3)、铜奖(排名第1)。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3)1项及以上。
5.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3项及以上。
6.参与完成编写省级测绘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在国际或国内学术交流会作技术报告2次以上。
(四)论文和论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出版测绘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第十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满5年。
3.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技能满10年,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测绘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测绘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指导本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能力和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导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在获得测绘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1.任现职以来,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好,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2产品技术开发、升级、换代适应市场需求,经省(部)级产品技术鉴定,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3.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以专利证书为准)。
4.主持国家标准、规程编写1项以上。
5.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等。
6.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中国政府友谊奖等奖项。
7.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奖励,或天府友谊奖、或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8.获得全国性工程奖金奖(排名前5)、或银奖(排名前3)、或铜奖(排名第1),或全省性工程金奖(排名前3)、或银奖(排名前2)。
(四)论文和论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任高级工程师以来,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均正式出版。
第十一条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可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四)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五)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职称评审的。
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可申请职称重新评审:
已取得工程系列中非测绘地理信息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根据专业能力和相关成果,申报评审测绘地理信息专业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已取得非工程系列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专业能力和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的相关成果,申报评审测绘地理信息专业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职称层级。该类人员取得测绘地理信息专业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工作满 2年以上,可根据申报基本条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三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岗位上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4)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2)。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本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天府质量奖、四川技能大师、中国质量提名奖,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质检中心学术带头人,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取得测绘地理信息技术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或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质量奖。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本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3000万元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国家和四川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九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破格申报者。
(二)高级职称申报者。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答辩的申报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级别的划分参照项目批准单位或代表的级别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需取得同行认可和财务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主要参与者”、“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关键性工作,或是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参与”、“参与者”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标准”是指已经发布实施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
(三)经济效益,是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显著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四)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五)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六)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
(七)未指明的科技奖励一般是指测绘地理信息类。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作为个人业绩材料。
(八)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九)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十)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十一) “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十二)基层是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类表彰、推广应用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推广应用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中的专业技术文件是指项目技术总结、项目建议书(报告)、项目(技术)设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科研报告、工程规划、设计大纲、专题技术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报告、生产技术报告、检查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作为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测绘专业类别表
专业名称 | 专业适用范围 |
大地测量与 卫星定位 | 从事卫星定位测量、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基线测量及其质检和监理等工作。 |
摄影测量与 遥感 | 从事一般航摄、无人飞行器航摄、倾斜航摄、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外业及其质检和监理等工作。 |
工程测量 | 从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及其质检和监测等工作。 |
地图制图与 地理信息系统 | 从事地形图、教学地图、世界政区地区、全国及地方政区地图、电子地图、真三维地图、其他专用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地图制印等工作。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处理和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面移动测量、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及其质检和监测等工作。 |
不动产测绘 | 从事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不动产测绘及其质检和监测等工作。 |
附件4
遂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地质勘查工程和
国土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
申报材料规范
按市人社局照统一部署,本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材料及填报要求
(一)证件复印件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扫描)在一页。
2.学历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除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外,2001年以来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学历须配合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有效期设置为6个月及以上);2008年以来取得的学位,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2001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或2001年以后无法申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申报人,须配合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上述相关材料均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s://www.chsi.com.cn/)”申请。除上述情况外,无法查询学历、学位的,由申报人员提供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材料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逐级正常申报:①初级职称证书(包含编码页与内容页)、任职资格通知文件(首页至尾页需完整提供)和《评审表》(首页至尾页需完整提供)等资料复印件(三选二),申报初级无需提供。②按规定需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需提供确认审批文件。
以职业资格证书申报: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注册执业资格按注册时间计算)。原工程系列非测绘、地勘、国土专业的中级职称证书或初级职称证书,或原非工程系列职称的中级职称证书。申报时应提供前述任一职称证书(包含编码页与内容页)、任职资格通知文件(首页至尾页需完整提供)和《评审表》(首页至尾页需完整提供)等资料复印件(三选二)。
(二)破格推荐材料(仅破格人员提供)
1.《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应加盖本单位和各地人社(职改)部门或市直部门公章;
2.各地人社(职改)部门或市直部门出具符合破格规定条件的推荐报告一份,内容要针对申报对象适用的破格条件进行专项说明,并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三)享受政策相关佐证材料(仅享受政策倾斜人员提供)
1.提前一年申报。提供符合《基本条件》对应条款的相关佐证资料。
2.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提供符合《基本条件》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及基层工作年限条件的相关佐证资料。
(四)单位综合推荐意见
内容应结合申报人思想政治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能力、业绩贡献等情况作出明确推荐意见,说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
(五)任职期内个人思想及工作总结
要求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及业务工作总结,不少于2000字,手写签名并填写日期后扫描上传系统。
(六)业绩证明材料
根据《基本条件》第八条能力、业绩条件要求提供相应数量的业绩,并提供对应的成果报告、验收材料等证明材料(业绩和验收材料只提供封面、扉页、目录、重点章节等)。业绩佐证材料要精准、简洁、逻辑关系清楚。其佐证材料需按单项由所在单位公示后,注明“情况属实”,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印章。
(七)继续教育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要求,结合申报通知及实际工作情况参加当年继续教育。按规定年限提供每年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材料,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个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个学时。未规定年限的,至少提供近3年继续教育材料。
(八)用人单位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的书面说明材料
对职称计算机和外语不作统一要求,确因专业技术工作性质或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说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系统。
(九)年度考核材料
需提供与申报年限相一致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未建立年度考核机制的非公企业,由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十)单位公示情况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包括公示内容、时间、结果等。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时间,时间不得早于公示结束前。
(十一)经济效益证明
有者选报,需提供经单位财务、审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签章认可的佐证材料。
二、纸质材料填报规范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1.诚信承诺。申报人员本人签名并填写时间;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单位人事审核人、单位法人,签名、盖章并填写时间。
2.个人专业技术水平及业绩综述。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填写时间。
3.基层单位意见。需写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填写时间。
4.呈报单位意见。各级部门负责人、资料审核人,需签名、盖章并填写时间。
(二)业绩证明材料
所有业绩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鲜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 一致”,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
(三)《破格申报表》(仅破格人员提供)
《破格申报表》和相关破格推荐材料原件加盖各级部门鲜章。
三、注意事项
1.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相关资料,均应签字盖章(均为单位公章或职称专用章)后扫描上传至系统。所有上传系统的复印材料均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原件,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2.上述所有材料均需按要求全部上传至申报系统对应处,系统通用模板中若无对应选项,请将相关资料上传至“评委会所需材料”处。同一材料不要在多个栏目重复上传。
3.所有佐证附件资料均以上传至系统中的为最终确认版,请各申报人员认真对待,因申报材料不清晰、不完整、不全面而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由申报人自负。
附件5
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
破格类型: □学历□资历□任职年限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含个人所有全日制和在职教育) | |||||
现专业技术资格及获得时间 | 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 ||||
符合破格条件情况及佐证材料名称 | 例如:符合《四川省国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自然资规〔2023〕5号)第()条第()款。 条款具体内容: 申请破格理由: 佐证材料名称: | ||||
对照破格条件,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取得的主要业绩 | |||||
所在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①凡申请破格申报职称的人员均需填写此表;②申请人需提供个人破格的相关佐证材料。
附件6
遂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地质勘查工程和国土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送审名册
(按照专业报送)
送审单位(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序 号 | 工作 单位 |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身 份 证 号 码 | 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最高 学历 学位 | 毕业时 间、院校及专业 | 学 制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专业 | 现任职称取得时间 | 考核 结果 | 申报评审专业 | 申报 层级 | 是否享受 政策(政策 条件描述) | 是 否 破 格 | 送 审 单 位 | 备 注 |
例 | XX | XX | 男 | 汉 | XX | 1985.10 | 2008.09 | 最高 学历 和学 位 | 19xx.xx/ xx大学/ 地质工 程 | 4 | 助理工程师(国土整治) | 2018.12 | 3合格 2优秀 | 地球 化学 | 工程 师 | 如:援彝援藏 | 否 | ||
- 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四川省国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5号).doc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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