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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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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0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地区:四川省-遂宁市
职称分类: 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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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遂宁市委党校、遂宁行政学院、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持续深化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校 (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切实推进全市 党校事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中省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 革有关要求,中共遂宁市委党校(遂宁行政学院)会同遂宁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遂宁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9日


 遂宁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 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以下简称“党  校系统”)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党校系统教  师的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  条例》(中发〔2019〕44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  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深化县级党校分类建设  计划实施方案》(川组通〔2023〕45号)、《中共四川省委党    四川行政学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的通知》(川委校通〔2024〕93号)、《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  施意见〉的通知》(遂委办发〔2018〕27号)、 《中共遂宁市  委组织部  中共遂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遂宁市  委党校  遂宁行政学院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  发〈支持市县级党校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遂组训〔2021〕28号)及《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  中共遂宁  市委党校关于印发〈深化县级党校分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遂组通〔2023〕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党校系统教师 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党校系统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 咨询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党校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  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按照教学及学科建设体制的不同,设立两  个职称专业并实施分类申报评审。市级党校职称名称依次为助  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县级党校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 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严格政治要求,坚持党校姓党,坚守为党育才、为 党献策的党校初心,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严守党的政治 纪律和政治规矩,正确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 略,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严谨治学、品德高尚、为人 师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党校声誉。

(二)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 为合格及以上。

(三)如有下列情况,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1次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纪检 监察部门审查调查未结束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等弄虚作假 行为,实行“一票否决”,3年内不得申报。

4.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 要责任人并受到处分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 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党校教师工 作实际需要,需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助教(助理讲师)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在党校系统从事党校教 师工作满1年。

(二)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第七条 专业能力条件

参与教学活动,提供1个通过试讲的专题完整教案。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公开或县处级及以上内部刊物独著(或第一作者) 理论文章1篇。

(二)参与结项县级及以上调研课题1项(以结项文件、证书为准);或参与完成决策咨询报告1项。

第四章  讲师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在党校系统取得助教(助 理讲师)职称后,从事党校教师工作满4年。

(二)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在党校系统取得助教 (助理讲师)职称后,从事党校教师工作满2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

第十条 专业能力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县级党校教师担任过主体班1个及以上专题的教 学任务,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较好地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与教学 手段进行教学,教学效果较好,学员满意度达70%以上。

(二)任助教(助理讲师)以来,完成教学工作量年均课 30个及以上(市委党校教师课时折算按照遂委校发〔2025〕 18号文件《事业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执行; 县级党校按照各校相关制度执行)。担任内设机构正职和副职 (副职为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师,不少于专职教师教学工作 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2项,其中 ( )项必须具备。

(一)在公开或县处级及以上内部刊物独著(或第一作者) 理论文章2篇。

(二)市委党校教师主持结项市厅级及以上调研课题2项 (以结项文件、证书为准),县级党校教师主持结项市厅级调 研课题1项或县级调研课题2项(以结项文件、证书为准);  或市县两级党校教师主持结项市厅级调研课题并获市厅级及以 上成果奖奖项1项(以获奖相关文件、证书为准)。

(三)市县两级党校教师主持完成决策咨询报告并获同级 或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1篇。

第五章  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副教授、教授,高级讲师、 正高级讲师)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四川行政学院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校(行政学院)  系统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委校通〔2024〕 93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转评

第十三条 取得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系列职称 的教师,从事党校教师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等工作满1年及 以上,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符合相应职称 申报评审业绩成果条件的,可根据专业能力和相关成果,申请 转评党校教师相应系列相关专业同层级职称,原工作年限可以 合并计算。

第七章  特殊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任现职称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可提前1年申报中级职称。

( )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

(二)88个贫困县以外的党校教师,到88个贫困县服务满 1年及以上或与88个贫困县的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支援 服务关系,取得显著成效。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脱贫县连续工作4年 及以上。

(四)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2项及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 以上的党校教师,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 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党校教师, 且由2名党校系统正高级职称教师推荐,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 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八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党校教师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 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3项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 限制,破格申报中级职称。

(一)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及 以上科研或决策咨询课题1项。

(三)获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好教材、好案例”1项; 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长征干部学院)系统精品课1项;或  省委党校、省委省直机关党校、成都市委党校主体班精品课1  (获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好教材、好案例”只认可主  编人员;后两类精品课只认可主讲人员)。

(四)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第  作者)论文2篇;或核 心期刊独著(或第  作者)论文3篇。

(五)独著著作1部。

(六)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 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九章  业绩成果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人需提供与申报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论 著、理论文章、调研课题、咨政报告等业绩成果。业绩成果符 合多项条件时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章  答辩

第十八条 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参加答辩。

(一)申报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全员答辩。

(二)中评委会或专业(学科)组认为需要答辩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关期刊的说明

(一)综合权威期刊:中国社会科学。

(二)专业权威期刊:马克思主义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理论探讨、哲学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社会学研究、人  口研究、中国人口科学、管理世界、求是、中国行政管理、世  界经济与政治、现代国际关系、法学研究、中外法学、财经研  究、经济学家、经济研究、改革、上海经济研究、中国农村经  济、农业经济问题、中国工业经济、国际新闻界、新闻与传播  研究、图书情报工作、情报杂志、文学评论、文艺研究、历史  研究、近代史研究、人民日报(理论版)、《新华文摘》全文  转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社会主义研究、当代世界与社  会主义、医学与哲学、哲学动态、自然辩证法通讯、南开管理  评论、经济管理、社会、人口与经济、人口学刊、管理评论、  政治学研究、电子政务、人民论坛、国际问题研究、当代亚太、 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东方法学、法学、经济评论、财经科  学、产业经济研究、经济学、经济体制改革、南方经济、农业  技术经济、中国农村观察、中国土地科学、农村经济、新闻界、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新闻记者、新闻大学、情报  理论与实践、情报科学、文学遗产、文艺理论与批评、文艺争  鸣、史学月刊、中国经济史研究、民俗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  究、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三)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CSSCI)  来源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南 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来源期刊”(扩展版),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经济日报(理论版),《解放军报》(理论版),《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SSCI)    来源期刊, 《科学引文索引》 (SCI) 来源期刊。

(四)公开期刊:已经出版发行,有正规刊号。刊号由国 际标准刊号 (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 (CN)    两部分组成,或有 正规国际标准刊号的国际学术期刊;书号必须为正规国际书号  (ISBN)

第二十条 本条件所列的所有条件,均为任现职称以来取得 的。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主 研是指参与课题(项目)研究且排名前5位的人员。主持、主 研的各项课题,均指已经完成研究工作并结项的课题。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 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 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 位。

第二十三条 获得批示的决策咨询成果需提交文件原件或 复印件;或发文单位出具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党校和市级党校两个教师职称专业实施 分类申报评审,不相互交叉。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科研成果、证书等材料, 一律 为本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取得。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遂宁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遂委校发〔2022〕30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  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中共遂宁市委党校(遂宁行政学院)、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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