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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副高级职称和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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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2
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地区:四川省-自贡市
职称分类: 卫生技术人员 > 基层卫生 > 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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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市属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3〕146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4〕242号)等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度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护、药、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市一医院、市四医院所属人员,以及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可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

在我市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年度不得计算任职时间。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取得相应类别医师、护士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申报医疗类高级职称人员,申报评审专业须与执业注册范围一致。

(五)学历资历要求。

1.副主任医师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管)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管)医师职务满7年。

2.副主任护(药、技)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药、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药、技)师职务满7年。

3.基层卫生副主任医、药、技):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药、技)职务满7年;或具备医学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药、技)师职务满9年

4.基层卫生主任医(护、药、技)师: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7年

(六)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要求。

申报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称评审前,须参加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以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报依据。申报专业须与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专业、从事专业一致(未开考专业,选择相近专业报考)。

(七)工作量、工作业绩、继续医学教育、进修学习、对口支援、健康科普等要求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3〕146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4〕24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每类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申报人员选择1~3项任现职期内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本专业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作为代表作。各单位应成立学术委员会,逐步建立健全业绩成果代表作同行专家评价机制。

执业医师在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前,须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并考核合格,未公布考核结果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程序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函〔2024〕586号)要求,四川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将使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和发证。我市各区县内机构请联系对应人社部门,在人社指导下完成单位注册,已完成注册的无需重复注册。

)个人申报。

我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员须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https://www.schrss.org.cn:8888/zcpsqd,可在评审系统首页下载相关操作指南,务必准确选择个人申报级别所对应的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申报信息(信息系统所填报资料务必准确、完整且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如审核发现问题将直接影响评审结果)。

申报人员提交申报信息后,另须填写《临床、口腔医师(公卫医师、护理、药学和技术类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附件9以下简称《工作量登记表》),以及和其他纸质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单位审核。

申报时间以评审系统开通时间为准。

)单位公示和审核。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公示工作。须对拟推荐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量和业绩材料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要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注明材料查验地点,方便查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在公示前向全体职工下发拟推荐申报人员公示的通知,明确公示事项、时间、地点、内容、受理监督举报的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公示结束后,拟推荐人员由单位填写“公示结果情况登记表”并和公示前通知作为综合推荐材料附件原件扫描上传。

2.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材料审核工作。须对拟推荐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资料逐一进行审查,并登录评审系统对申报人员网上信息逐一进行核实。经单位研究并同意推荐申报的,单位负责人须在《评审表》的“申报承诺书-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年度及任职考核情况”“单位推荐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在《工作量登记表》的“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在评审系统提交审核结论。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

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级各单位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分级审查核实申报人员的推荐材料,在《评审表》签署审核意见并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区)卫生健康局、市级各单位主管部门还须登录评审系统提交审核结论。

申报卫生高级职称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制,经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逐级报送至自贡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自贡市卫生高评委办公室审核

市卫生高评委办公室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3〕146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4〕242号)等规定开展形式审查。

)同行专家评议。

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所有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和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专业实践能力答辩。答辩以现场问答方式进行,主要考察申报人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等。

)评审结果公示。

自贡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将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ww.zg.gov.cn/web/swsjsw)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发文公布。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网上填报要求。

申报人员须将学历学位证明、现任职称证书及聘任文件、卫生副高理论考试合格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进修结业证、对口支援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病历、专题报告、业绩成果、年度考核结果、临床工作量佐证材料等与评审有关的材料原件扫描上传,且须对上传材料的清晰度和真实性负责。

1.《评审表》须个人在评审系统申报填写和提交后下载打印(不得更改)。

2.综合推荐材料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据实撰写,主要反映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内容(字数不超过1500字)。综合推荐材料须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并须参照《政治思想评分内容及参考分值》(附件7)对申报人员政治思想进行评分(未评分的以零分计算)。签章后的综合推荐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

3.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须原件扫描上传。

4.申报人员工作量由所在工作单位据实出具,并由申报人员本人在申报系统如实填,《临床、口腔医师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公共卫生医师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护理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药学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医学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以下简称《工作量登记表》)(附件7个人填写并提交单位审核、公示

5.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代表作须原件扫描上传。

6.继续医学教育证明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应能明确反映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任现职以来的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等。

7.进修结业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免进修学习登记表》(以下简称《免进修学习登记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以下简称《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限2017年及以前派出对口支援人员提交,附件3)、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考核结果材料、《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对口支援登记表》(以下简称《免对口支援登记表》,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

8.破格申报人员须将破格申报佐证材料原件扫描上传。

(二)资格审核要求

1.各区县、各单位须对申报人员所填写的内容进行逐项审查核实,签署内容是否真实和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并且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2.网上申报信息必须与申报人员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三)材料报送要求。

1.所有纸质申报材料统一规格为А4纸、双面印制。因材料书写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而影响评审的,责任自负。

2.纸质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评审表》规范装订,一式一份。

(2)综合推荐材料、公示前通知和公示结果情况登记表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3)进修结业证或《免进修学习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限2017年及以前派出对口支援人员提交)、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考核结果材料或《免对口支援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4)《工作量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5)申报对应的业绩材料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3.纸质申报材料须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妥为包装,每人一袋。申报人员规范填写《材料目录》单并粘贴在档案袋封面上。

4.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属单位审核完成后,须在评审系统下载打印本地、本单位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名册》,加盖公章后与纸质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市高评委,时间另行通知。

5.纸质申报材料应由专人报送,当面清点,完备手续。材料不齐、手续不全和未按时报送者,不予受理。

五、其它事项

(一)资历和相关材料时间计算。

任职时间计算到2024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学历学位取得时间、工作量计算时间、工作业绩材料取得时间均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

(二)评审费。

根据《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人员须缴纳答辩、评审费320元。缴纳时间及缴纳方式另文通行。

(三)申报材料处理。

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40号)等规定执行。

(五)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中享受的激励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职称制度的意见》(川卫发〔2018〕52号)等规定执行。

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队员在申报系统选择“凉山州脱贫攻坚综合帮扶工作队队员”标识并上传佐证材料;在卫生副高理论考试、进修学习、对口支援相应栏目选择减免选项;在业绩成果代表作栏可选择“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队员帮扶期满考核合格”并上传3个年度的考核材料。

(六)纪律要求

1.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诚信规定的,经查实有以下情形的,尚未通过评审的,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已发资格证书,且申报人员本人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1)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聘任证明材料造假的;

(2)工作量造假的;

(3)工作业绩成果材料造假的;

(4)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材料造假的;

5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2.各级资格审核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真实保证,严格贯彻落实“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为申报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故意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材料、审核材料把关不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七)申报材料收取具体事务由自贡市卫生健康和中医药发展服务中心承担。

(八)答辩时间、地点和答辩方式另文通知。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

(九)未尽事宜,请联系市卫生健康和中医药发展服务中心人才科教服务科,电话:8220291。

附件:

1.公示结果情况登记表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免进修学习登记表

3.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

相关证明表

4.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对口支援登记表

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健康科普完成情况登记表

6.政治思想评分内容及参考分值

7.各类工作量表

8.申报业绩材料相关政策规定一览表

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2日


相关附件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4〕242号)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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