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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档案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档案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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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5
广元市档案局
所属地区:四川省-广元市
职称分类: 档案专业人员 > > 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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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档案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对象

(一)评审范围。全市(扩权试点县除外)范围内档案专业技术人中级职称和市本级初级职称。同时,受理扩权试点县委托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二)评审对象。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且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中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申报人员原则上须在我市参加基本社会保险(自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连续缴费,且缴纳社保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档发〔2023〕2号)要求执行。(见附件)

三、申报时间及方式

从2024年起,我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通过网上办理,个人和单位请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s://www.schrss.org.cn:8888/zcpsqd)申报推荐(个人操作手册、单位操作手册在系统主页下载)。

个人申报开始时间:2024年9月14日。

个人初次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1日。

用人单位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1日。

个人修改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4日。

评委会接受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8日。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同意推荐的申报人,注册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信息,申报委员会选择“广元市档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未查询到个人工作单位的申报人须联系本单位进行注册,否则无法申报。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将其资格条件和工作业绩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内容包括任期内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任职以来从事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的主要业绩和贡献等,重点说明任现职以来的主要工作业绩,并对申报人员提出明确的推荐意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公章),并在系统上传《公示证明附件》《单位综合推荐意见》后提交下一级单位。

(三)有关单位审核各县(区)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审核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审核通过的按系统程序提交广元市档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如有委托评审人员,需按程序上传委托评审函)。

四、激励政策及答辩

(一)激励政策

1.《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档发〔2023〕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对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可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评审上一级职称。

3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专科7年、本科5年、硕士研究生3年),可根据工作经历和业绩贡献,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并按程序参加答辩。

(二)答辩

本次中级职称评审实行全员答辩。对达到规定学历的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跨系列(专业)申报职称以及需进一步考核的初级人员,按程序参加答辩。答辩以申报提供的业绩材料为主,重点了解申报人员掌握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知识、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考察申报人员所提供论文、业绩、成果的真实性。

答辩时间另行通知,请申报人员务必保持通讯畅通,联系方式如有变更,请及时主动告知因无法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人员自负。

五、注意事项

(一)时间计算。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包括奖励、成果、论文、著作发表、继续教育等)的有效时间为2024年1021日。

(二)收费标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馆员评审费每人次200元(含答辩费60元),管理员、助理馆员评审费每人次100元。在递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同交纳。

建立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申报人员须填写《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必须由申报人员本人签名并按手印,不得代签。职称申报审核单位要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学历、考核、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通过违纪违规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四)评审通过后相关手续办理。各主管部门接到评委会通知后,到市委办公室档案管理科领回《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时装入个人档案。后期市委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完成职称数据导入及电子证书生成,评审通过人员可通过手机下载“四川人社”APP,进入“人事人才”版块查询并打印电子证书。

联系方式政策咨询及材料报送赵文荟张玉辉08393090075、3090076监督电话: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0839309006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08393310827。系统技术咨询:15982396484,18582368002。

附件:1. 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2. 申报材料要求及申报流程

                              广元市档案局

                            2024913


附件1

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

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且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中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

第三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贡献、创新能力,实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钻研档案业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资历年限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取得现职称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不计算资历年限或不得申报:

1.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2.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 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五)在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不予评审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已取得职称的,一律予以撤销。出现上述情况的,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和能力业绩要求

(一)管理员

1.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 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 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知识、档案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4. 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二)助理馆员

1.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

2. 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 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4. 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三)馆员

1.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7年。

2. 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 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4. 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5.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并被相关单位认可。

(2)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15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无学术不端行为。

(3)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的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的研究类、技术类、建议类等有关材料不少于1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被相关单位采用。

(4)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表扬或表彰,或者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三支人才队伍”,或者通过省二级以上档案工作标准化管理评价的主要承担者。

(四)副研究馆员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2.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 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4.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1)主持或主研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较为完善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正式印发并有效实施。

(3)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4)获得档案相关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1项以上。

(5)在市级以上档案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档案学会、培训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中讲授过档案专业课程2次以上。

(6)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者在档案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无学术不端行为。

(7)独著或合著出版档案专业著作、教材、译著1部以上,在合著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者完成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的编纂任务,本人累计编纂10万字以上。

(8)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的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的研究类、技术类、建议类等有关材料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用。

(9)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表扬或表彰,或者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三支人才队伍”中档案专家、工匠人才,或者通过省一级以上档案工作标准化管理评价的主要承担者。

(五)研究馆员

1.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2.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 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4.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1)主持完成2项或主研完成4项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3)获得档案相关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3项以上。

(4)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专业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者在档案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无学术不端行为。

(5)独著或合著出版档案专业著作、教材、译著1部以上,在合著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者完成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的编纂任务,本人累计编纂20万字以上。

(6)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的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的研究类、技术类、建议类等有关材料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用3篇以上或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用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

(7)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表扬或表彰,或者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三支人才队伍”中档案专家,或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现职称期间,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九条  取得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以上,能胜任档案工作,且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符合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的,可转评为同级别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条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第十一条  取得现职称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二)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脱贫县连续工作满4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

(四)“88个脱贫县”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职称期间到“88个脱贫县”服务满1年或者与“88个脱贫县”企业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者参加原精准脱贫、乡村振兴工作2年以上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三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职称:

(一)主持或主研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并被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科技成果4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三)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表扬或表彰,或者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三支人才队伍”中档案专家,或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

第十四条  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研究馆员职称:

(一)主持或主研完成省(部)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并被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科技成果4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4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三)档案工作成绩突出,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

第十五条  国家和四川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六条  为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评审质量,我省实行档案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全员答辩。鼓励推行中级职称全员答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申报评审条件,但不得低于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从事档案工作”既包括档案业务管理,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等活动,也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档案法治、档案教育、档案科学研究、档案宣传、档案中介服务等工作。

(三)“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指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基层”的认定以单位法人注册地为准。

(四)“主持”指项目(课题)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研”“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需排名前5。

(五)“公开发表论文”指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专辑、增刊、副刊、专刊、年刊、论文集、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史料研究论文、工作业务文章。同一内容的论文在多家期刊发表,只计作1篇。

(六)“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或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七)“专业著作、教材、译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教材、译著。

(八)资格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各类表扬、表彰、采用、认可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扬、表彰应提供文件或证书;采用、认可须提交相关文件原件或发文单位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等,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川档发〔2020〕8号)同时废止。本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附件2

申报材料要求及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一)材料种类

1. 学历学位证书或网上查验报告。本人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人提供的学历进行查询和核实

2.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文件或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凡广元市市外取得的职称,需提供本地人社部门出具的确认审批资料)。

3. 规定年限继续教育学习证明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的证书或者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同级职称转评或首次评审的,提供2024年学时证书、证明其他申报人员提供不少于申报资格年限的学时证书、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1学时为45分钟),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未取得档案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转评或首次评审人员,2024年累计不少于11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应不少于8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提供相关 学习证明可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包括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和工作一线实习、进修、实训等;出国、出境进修、培训;接受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经本单位认可的有考核的自学成果;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参加学习、培训、研修、学术活动、进修、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等,以实际学习的学时计算,旅途和休息时间除外;自学成果主要包括学习笔记、学术报告、论文等,每千字计算为1个学时;正式发表出版的作品,每千字计算为2个学时;每年自学的学时和发表出版作品计算的学时累计不得超过50学时。

4.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均需提供规定年限年度考核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5. 个人思想工作总结。本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政治思想及业务工作总结,3000 字左右

6. 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主要与申报职称相关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其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见刊论文需提供国家新闻总署等官方网站刊物核实截图。申报人员需以圈阅方式对业绩类材料中涉及申报人员的相关信息予以标注。

7. 职称管理部门及评审组织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网上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7类。

(二)注意事项

1. 网上申报材料。请严格对照“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设置逐一上传相应申报材料,所有上传的申报材料须为彩色扫描件,有原件的需上传原件,若提供复印件则须由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此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查人姓名,并加盖单位鲜章后扫描上传。因申报材料不清晰、不完整、不全面而影响审核及评审结果的,责任由申报人自负。

2. 纸质材料。评委会受理后,申报人通过“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本人在《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上签字,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门(单位)统一报送市委办公室档案管理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不得人为改动或换页、加页。申报材料务必与网上信息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评审表报送需在评委会受理后一周内完成。

二、申报流程

1. 以(区)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为例:

个人→县(区)事业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县(区)档案局→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元市档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 以(区)属国有企业人员申报为例:

个人→县(区)属国有企业→县(区)国资局→县(区)档案局→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元市档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3. 以市级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为例:

个人→市级事业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广元市档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4. 以市属国企人员申报为例:

个人→市属国企→市国资委→广元市档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5. 以民营企业人员申报为例:

个人民营企业→企业注册地档案局→企业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元市档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相关附件
  • 广档函【2024】12号关于开展2024年度档案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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