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档案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档案专业技术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绵档发〔2026〕4号
绵阳市档案局
关于开展2026年度档案专业技术中(初)级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园区党群工作部(人社中心),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26年度全市档案专业技术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且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类院校中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须符合《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附件1)规定。
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推荐申报评审,且须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用人单位审核信息”模块中提供“事业单位岗位情况表”。无岗位空缺的市属事业单位,可按评聘分开的方式推荐申报评审,且推荐申报人原则上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获得1次优秀等次或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省直部门)表彰表扬,并须参加答辩。
县(市、区)、园区人社(党群)部门按职责和权限开展本辖区中(初)级职称评审确有困难的,以及其他自主评审单位、中央驻绵单位、驻绵企业等需委托评审的,应按《绵阳市职称委托评审办理指南》(附件2)办理。
破格申报条件按《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绵阳市创新型人才中、高级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绵职改办〔2022〕2号)规定执行。破格程序应按《绵阳市职称评审破格申报办理指南》办理(附件3)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经单位所在地职称管理部门备案后,就近在派驻地申报职称,所取得职称予以互认;被派驻我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按照《进一步优化职称评审服务赋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绵人社函〔2025〕115号)规定执行。
三、申报时间和方式
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和单位请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https://www.schrss.org.cn:8888/zcpsqd)注册办理。个人操作手册、单位操作手册在系统首页下载。
(一)个人申报开始时间:8月4日12:00;
(二)个人初次提交截止时间:9月4日12:00;
(三)各级单位初次提交至评委会截止时间:9月11日12:00;
(四)评委会退回个人补正材料后个人最终提交截止时间:9月22日12:00;
(五)各级单位最终提交至评委会截止时间:9月29日12:00;
(六)纸质材料集中报送时间:10月12日—14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申报工作按照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登陆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选择“绵阳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
(二)单位公示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登录系统,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含学历、任职年限、工作业绩、获奖情况、发表论文论著等)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将其资格条件和工作业绩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综合推荐意见、公示结果证明(见附件4)。
破格申报人员应在公示结果证明和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中详细说明破格评审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具备破格条件的政策依据,获得的奖项,取得的重要、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业绩情况。
(三)主管部门审核
各县(市、区)、园区申报人员,由当地档案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市直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登录系统,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审核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审核通过的按系统程序提交至评委会(如有委托评审人员,需按程序上传委托评审函)。
(四)复审推荐
市档案局对通过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推荐人员名单报评委会。复审通过后,“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申报信息将显示“评委会已接收”,复审通过人员须从系统导出并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完成签字、盖章等手续,连同其他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档案局。
(五)组织答辩
申报中级职称、破格申报,以及无岗位空缺的市属事业单位按评聘分开方式推荐申报评审的,须参加统一组织的答辩,答辩内容重点围绕申报人员工作业绩和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专著),了解申报人员的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情况,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评委会评审
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并召开专家评议会。评审结果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审核确认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市档案局将评审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八)办理相关手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通知后,由通过人员所在单位领取《四川省职称评审申报表》,并按要求存入个人档案,逾期未领,责任自负。未通过人员的《四川省职称评审申报表》和其余评审材料一律销毁,不再保留、退还,请单位和个人自留原件,妥善保留相关材料。
“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将生成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制作发放纸质职称证书,通过人员可自行登录“四川人社”APP,实名认证登录,进入“人事人才”版块,点击“电子职称证书打印”选项,即可对个人取得的职称证书进行下载和打印。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
1.《四川省职称评审申报表》(系统导出打印)2份。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本人签字,不得代签)2份。
4.现职称证书复印件2份,有单位聘任文件的一并提供复印件2份;首次评职称的无需提供。
5.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2份。2001年以来取得的学历、2008年以来取得的学位,还需提供学信网查询结果(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学位在线验证报告)复印件。
6.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的证书或者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2份。申报人员提供近三年(2024年—2026年)或不少于申报资格年限的学时证书、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未取得档案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转评或首次评审人员,2026年累计不少于11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应不少于80学时。
7.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公示结果证明各1份。单位综合推荐材料须提出明确的推荐意见,全面、真实、准确反映申报人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含年度考核情况)、能力业绩,以及单位审核和内部公示情况。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公示结果证明须由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
8.取得现职称以来本人业务工作总结1份。
9.取得现职称以来论文论著、业绩成果材料1份(申报管理员、助理馆员职称此项不作要求)。
(1)发表论文的,须提供论文复印件,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统一书(期)刊号复印件,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期刊查验结果打印件。
(2)撰写论著的,须提供论著复印件,论著封面、目录、统一书(期)刊号复印件,本人撰写部分的证明材料。
(3)取得业绩成果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近年来(申报资格年限)年度考核表复印件1份。
11.无岗位空缺的市属事业单位,按评聘分开的方式推荐申报评审的人员,需提供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获得1次优秀等次或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省直部门)表彰表扬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2.属委托评审的,须提供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委托函1份。
13.《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信息一览表》(附件5)电子版。
(二)注意事项
1.任职时间以职称资格认定时间算起,到2026年12月31日止(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申报人论文、论著、成果、奖励等有效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26年9月4日(须已发表见刊或取得相关成果证书、证明)。凡不属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论文(论著)、获得的专业奖项或荣誉称号不需提供。
2.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用标准牛皮档案袋包装,一人一袋。其中第2至第6项申报材料纸质版分别装订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中“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页前;7至11项申报材料纸质版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清单。纸质材料务必与系统提交的材料保持一致,不得人为改动或换页、加页,否则视为弄虚作假。纸质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由推荐单位核验原件,审核人或经办人签字,注明“原件已审,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同时标注审核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报送纸质材料时,将填好的《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信息一览表》电子版通过U盘或光盘报送至市档案局。
六、联系方式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绵阳市高新区火炬大厦A座238室。
绵阳市档案局联系电话:0816—2535699。
“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28-86117759(接听时段:09:00-12:00、14:00-18:00)。
附件:1.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2.绵阳市职称委托评审办理指南
3.绵阳市职称评审破格申报办理指南
4.XX单位关于XX同志申报档案专业XX级职称的综合
推荐意见、公示结果证明
5.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信息一览表
绵阳市档案局
2026年8月3日
附件1
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且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中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
第三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贡献、创新能力,实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钻研档案业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资历年限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取得现职称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不计算资历年限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五)在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不予评审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已取得职称的,一律予以撤销。出现上述情况的,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和能力业绩要求
(一)管理员
1.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知识、档案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4.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二)助理馆员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
2.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4.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三)馆员
1.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7年。
2.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4.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5.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并被相关单位认可。
(2)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15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无学术不端行为。
(3)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的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的研究类、技术类、建议类等有关材料不少于1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被相关单位采用。
(4)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表扬或表彰,或者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三支人才队伍”,或者通过省二级以上档案工作标准化管理评价的主要承担者。
(四)副研究馆员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2.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1)主持或主研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较为完善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正式印发并有效实施。
(3)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4)获得档案相关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1项以上。
(5)在市级以上档案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档案学会、培训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中讲授过档案专业课程2次以上。
(6)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者在档案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无学术不端行为。
(7)独著或合著出版档案专业著作、教材、译著1部以上,在合著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者完成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的编纂任务,本人累计编纂10万字以上。
(8)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的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的研究类、技术类、建议类等有关材料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用。
(9)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表扬或表彰,或者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三支人才队伍”中档案专家、工匠人才,或者通过省一级以上档案工作标准化管理评价的主要承担者。
(五)研究馆员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2.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1)主持完成2项或主研完成4项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3)获得档案相关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3项以上。
(4)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专业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者在档案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无学术不端行为。
(5)独著或合著出版档案专业著作、教材、译著1部以上,在合著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者完成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的编纂任务,本人累计编纂20万字以上。
(6)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的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的研究类、技术类、建议类等有关材料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用3篇以上或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用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
(7)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表扬或表彰,或者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三支人才队伍”中档案专家,或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现职称期间,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九条 取得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以上,能胜任档案工作,且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符合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的,可转评为同级别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条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第十一条 取得现职称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二)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脱贫县连续工作满4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
(四)“88个脱贫县”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职称期间到“88个脱贫县”服务满1年或者与“88个脱贫县”企业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者参加原精准脱贫、乡村振兴工作2年以上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三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职称:
(一)主持或主研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并被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科技成果4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三)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表扬或表彰,或者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三支人才队伍”中档案专家,或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
第十四条 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研究馆员职称:
(一)主持或主研完成省(部)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并被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科技成果4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4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三)档案工作成绩突出,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
第十五条 国家和四川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六条 为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评审质量,我省实行档案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全员答辩。鼓励推行中级职称全员答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申报评审条件,但不得低于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从事档案工作”既包括档案业务管理,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等活动,也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档案法治、档案教育、档案科学研究、档案宣传、档案中介服务等工作。
(三)“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指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基层”的认定以单位法人注册地为准。
(四)“主持”指项目(课题)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研”“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需排名前5。
(五)“公开发表论文”指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专辑、增刊、副刊、专刊、年刊、论文集、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史料研究论文、工作业务文章。同一内容的论文在多家期刊发表,只计作1篇。
(六)“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或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七)“专业著作、教材、译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教材、译著。
(八)资格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各类表扬、表彰、采用、认可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扬、表彰应提供文件或证书;采用、认可须提交相关文件原件或发文单位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等,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川档发〔2020〕8号)同时废止。本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附件2
绵阳市职称委托评审办理指南
一、职称委托评审办理流程
(一)出具委托函:委托单位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委托评审函(参考示例见附件2-1),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绵阳市范围内县(市、区)委托:由县(市、区)职称管理部门按年度统一出具委托函。
2.其他市(州)委托:由所在地区市级职称管理部门统一出具委托函。
3.自主评审单位委托: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单位),如需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应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委托函,评议结束后,相应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4.中央驻绵单位委托:央属驻绵单位,如需委托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须经部委单位或央企总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驻川最高级别单位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选择单位类型为“中央在川单位”进行注册后,在“中央在川单位委托管理”模块上传经其中央单位总部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同意的《委托评审函》正式红头文件,发起委托申请,经审核同意开通评审权限后,方可向相应评委会报送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参评。
5.其他驻绵单位委托:若委托单位为集团化管理单位,因集团发展需要,涉及子公司、分公司、派出机构等人员需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应由集团总公司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集团总公司所在地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其在绵参评的正式文件,或其向职称管理部门报告后,得到同意的相关材料。评议结束后,相应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若不具备职称管理权限,可一并委托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发证。其中,民营企业可按照《进一步优化职称评审服务赋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定执行。
(二)市级核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同意后,统一批转至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
(三)正式申报:单位及个人按照我市各系列年度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予以受理。
(四)结果告知与后续办理:评审结束后,由评委会分别将结果告知委托单位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续如需发文或发证,由委托单位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接办理。
二、办理职称委托评审注意事项
(一)委托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仅限本地区(系统)或本单位内未建立评审委员会的职称系列(专业),或其他客观上不具备评审条件的情况。
(二)委托评审函盖章扫描件及电子档发送邮箱至mysrsjzjk@163.com,同时需提交纸质件(一式三份,可以邮寄)至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技科(涪城区南河路26号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A栋203室)。
附件2-1
委托单位红头
委托评审函
(参考示例)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20XX年拟申请XX系列(专业)(若当年度存在多个系列〈专业〉需委托,请提供职称委托评审专业目录〈见附件2-2〉)职称评审,因我单位未建立XX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或:因XX原因,无法对XX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XX系列〈专业〉职称评定),根据绵阳市关于开展XX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要求,现申请将XX系列(专业)XX级职称评审工作委托绵阳市办理,委托评审人员名单附后(见附件2-3)。
评审通过后请将评审结果函告我们,由我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或:因我单位不具备职称管理权限,需要同步委托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发证。)
请予受理为盼。
联系人: 电话:
单位(盖章)
2026年 月 日
附件2-2
职称委托评审专业目录
(只含绵阳市可评审专业)
序号 | 职称系列 | 评审专业 | 是否委托 (勾选) | 主管部门 |
1 | 高等学校教师 | 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 | 市委党校 | |
2 | 工程 | 机械工程 | 市经信局 | |
能源电力工程 | ||||
电子信息工程 | ||||
冶金工程 | ||||
化工工程 | ||||
轻工工程 | ||||
制药工程 | ||||
纺织工程 | ||||
材料工程 | ||||
地质勘查工程 | 市自规局 | |||
国土工程 | ||||
测绘工程 | ||||
建设工程 | 市住建委 | |||
交通工程 | ||||
林业和草原工程 | 林业专业由市经信局评审,其余专业委托省林草局评审。 | |||
水利电力工程 | 市水利局 | |||
市场技术监督工程 | 市经信局 | |||
环境工程 | 市生态环境局 | |||
网络信息安全工程 | 市委网信办 | |||
自然科学工程 | 技术经纪专业由市科技局评审,其余专业委托省科技厅评审。 | |||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 | 市数据局 | |||
3 | 农业 | 农艺 | 市农业农村局 | |
畜牧、兽医 | ||||
4 | 新闻 | 新闻、记者 | 市委宣传部 | |
6 | 图书资料 | 文献整理与揭示、文献服务与利用、图书馆管理与研究 | 市文广旅局 | |
群众文化(靠用图书资料) | ||||
7 | 文物博物 | 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 | ||
8 | 档案 | 档案 | 市委办(市档案局) | |
9 | 技工院校教师 | 文化课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专业课 | ||||
10 |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 文化课 | 市教体局 | |
专业课 | ||||
11 | 中小学教师 | 小学 | ||
中学 | ||||
高中 | ||||
特殊教育 | ||||
幼教(学前教育) | ||||
教育学 | ||||
教师教育 | ||||
12 | 艺术 | 艺术表演 | 市文广旅局 | |
艺术创作 | ||||
艺术管理 | ||||
技术保障 |
注:专业与四川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一致且随变化动态调整
附件2-3
委托评审人员名单
申报职称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 |
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
附件3
绵阳市职称评审破格申报办理指南
一、出具破格资格审核表:破格人员所在单位初审通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破格资格审核表(参考格式见附件3-1),若破格条款涉及同行专家推荐还需提供同行专家破格推荐意见表(参考格式见附件3-2)
二、市级核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同意后,方可提交至相应评委会。同一单位申报同一评委会人员应当由专人统一办理,不得多头报送。
三、正式申报:单位及个人按照我市各系列年度申报通知及要求进行申报,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予以受理。
附件3-1
绵阳市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
破格类型:□学历 □资历 □层级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 | 职 务 |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必填项,含个人所有全日制和在职教育 | ||||
现职称及获得 时间 | 拟申报职称 | ||||
符合破格条件 情况及佐证材料名称 | 符合《XX》第( )条第( )款,条款具体内容: 佐证材料名称(佐证材料单独附后): | ||||
对照破格条件,任现职称以来取得的主要业绩 | 请详细说明破格的原因、对照符合破格条件的具体条款填写任现职称以来取得的主要业绩(超过100字请另附页单独填写) | ||||
所在单位 意见 | 主要领导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州)人社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①凡申请破格申报职称的人员均需填写此表;
②申请人需提供个人破格的相关佐证材料。
附件3-2
同行专家破格推荐意见表
同行业高级职称专家推荐意见(一) | 推荐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专家工作单位意见(一) |
属实,同意专家推荐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同行业高级职称专家推荐意见(二) | 推荐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专家工作单位意见 (二) |
属实,同意专家推荐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每名专家的职称证和任职资格文件复印件附后。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作为推荐专家。对“天府峨眉计划”顶尖人才、“天府青城计划”杰出人才、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省部级及以上高级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原则上推荐时不超过70周岁。
附件3-3
职称破格申报诚信承诺书
本人系 (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证号: ,现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奖励证书及论文、论著、业绩证明等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伪造、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自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说明:1.凡破格申报职称的人员均应对本人提供的各种证件及材料的真实
性作出承诺,否则不予受理。
2.诚信承诺书必须由申报人本人亲笔签名,如实、准确填写相关信
息,不得代签。
附件4-1
XX单位关于XX同志申报档案专业XX级职称的综合推荐意见
(供参考)
一、推荐人选基本情况
XX,男,XX年XX月出生,XX年XX月至今在XX单位工作,现为XX单位专业技术X级岗位人员/XX公司职员。参加工作以来,XX同志于XX年XX月取得了XX专业职称任职资格,XX年XX月取得了XX专业职称任职资格,XX年XX月取得了XX职业资格。(列举参加工作以来取得的所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取得多个系列(专业)职称的均需列举,确保应写尽写)。
如推荐人选存在转评同级职称后,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需明确其是否满足从事档案相近相关工作相应年限要求。如:XX同志于XX年XX月取得XX专业职称任职资格,XX年XX月转评XX专业职称,按照《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其取得XX职称后,先后于XX年XX月从事XX工作、XX年XX月从事XX工作,符合从事档案专业相近相关工作满X年的要求。
二、推荐人选政治思想及业绩表现
明确推荐人选任期内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任现职以来从事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的主要业绩和贡献等。如该同志为破格推荐的,需详细说明破格推荐理由。
三、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按照《关于开展2026年度档案专业技术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单位组建了考评小组,由XX(XX职称或职务)任组长,XX(XX职称)、XX(XX职称)、XX(XX职称)……为小组成员。2026年X月X日,我单位在XX会议室组织召开考评会议,考评小组讨论形成一致推荐意见:XX同志满足申报XXX专业XX级职称的基本条件,业绩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任现职期间不存在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的情形。考评小组应到XX人,实到XX人,赞成XX人,反对XX人,弃权XX人,推荐程序合规。
综上,我单位同意推荐XX同志申报档案专业XX级职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手写签字):
XX单位(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4-2
公示结果证明
(供参考)
根据《关于开展2026年度档案专业技术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单位于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X个工作日)在XX单位公示栏对XX、XX同志的基本情况、资格条件、业绩成果进行了公示,未收到任何单位及个人关于XX、XX同志资格条件、业绩成果的异议、投诉和举报,公示结果真实有效。
附件:公示照片
(注:需上传公示了资格条件、业绩成果的完整图片)
单位负责人签字(手写签字):
XX单位(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5
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 程度 | 参加工作时间 | 工作 单位 | 任职年限 | 年度考核 | 工作业绩 |
1 | XXXX年 X月 | 例:20XX年X月确定具备助理馆员资格,20XX年X月聘为助理馆员(截止2026年12月,共X年) | 例:2022-2024年均为合格,2021年为优秀 | 包括主要工作内容、工作表现、主要的工作成效等。 |
绵阳市档案局 2026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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