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档案局关于开展2026年档案专业人员初级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
筠连县档案局
关于开展2026年档案专业人员初级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2026年全县档案专业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且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中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
二、申报要求
档案专业职称中管理员、助理馆员为初级职称。
(一)申报条件
详见附件1:《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档发〔2023〕2号)。
(二)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1学时为45分钟),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档案专业科目包括档案专业人员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应当掌握的档案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申报初级职称须提供申报资格年限的继续教育证明。
(三)社保要求
申报人员须在我县参加基本社会保险,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且缴纳社保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于6个月内有工作变动的,应提供相应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三、申报方式及程序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运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函〔2023〕693号)等有关规定,职称申报评审采取网上申报、逐级审查的方式进行。登录申报系统“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103.203.218.251:8081/zcpsqd/home。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报
凡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单位提出申报申请。申报人员进入申报系统进行个人用户注册和登录,选择“筠连县档案专业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请仔细阅读系统填报说明及要求(个人用户操作说明详见申报系统个人端操作手册),如实、准确、规范填写各项申报信息和上传有关附件材料,申报者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的材料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报人员填写检查无误后点击上报。
(二)单位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在申报系统中建立账户,账户的获取方式详见申报系统单位端操作手册。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包括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核验各类证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审核人员必须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单位推荐意见”栏签署审核推荐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查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结合申报人员思想政治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能力、业绩贡献等情况,由单位出具内容详实、具体明确的推荐材料,说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材料审核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申报系统中建立账户,账户获取方式详见申报系统主管部门、人社部门端操作手册。初级人员申报名册报县人社局备案。申报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人员须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县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审核推荐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报送县档案局审查。
(四)县档案局复审
县档案局对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主要包括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其中,对于破格申报人员、提前或降低学历层次申报人员,经县档案局复审后,组织召开同行专家破格推荐会,破格评审通过后才能进入答辩评审流程。
(五)档案专业人员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县档案专业人员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评审过程中,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将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六)评审结果公示、移交
评审结果,将在筠连县档案局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确认任职资格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县档案局确认。
(八)电子证书生成、查询
申报系统将生成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制作发放纸质职称证书,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查询、下载、打印。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网上申报信息和纸质材料。
(一)网上信息上传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需扫描成PDF上传,每份材料独立扫描为一个PDF文件。为复印件的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查后签署“原件已审,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查人姓名,同时加盖审查单位鲜章后再扫描上传。请申报人员严格对照申报系统“个人申报端”逐一上传相应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
2.现职称任职资格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首次申报无需提供)。
3.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起分段连续填写,“从事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需如实填写各阶段从事的具体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等。
4.最高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学信网查验报告)。
5.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专业学时中如有“其他选修课程”,需提供学习计划)。
6.公示材料、公示截图及公示结果证明。
7.单位综合推荐意见。推荐意见标题为《XX单位关于XXX同志申报档案专业XXX职称的综合推荐意见》,材料内容应全面、真实、准确反映申报人在本单位具体从事的档案工作岗位,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品德、能力、档案工作业绩、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单位审核和公示情况并明确推荐意见,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
8.任现职称以来本人思想政治及档案业务工作总结(本人手写签名,打印姓名无效)。材料内容主要包括本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档案工作业绩、廉洁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9.年度考核情况(需提供不少于申报资格年限的年度考核情况复印件)。
10.劳动合同复印件(满足申报资格时限且在有效期内)。
11.连续在我县参保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的社保参保证明。
(二)纸质材料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2份,并将身份证、现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明材料、最高学历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公示结果证明及单位综合推荐意见原件装订在《四川省职称评审申报表》中“推荐审查意见”页前。纸质材料务必与网上申报材料保持一致,不得人为改动或换页、加页,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申报单位汇总本单位复审通过的申报人员信息,填报《筠连县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人员名册》(附件2),汇总本单位申报人员纸质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档案局。
(三)填报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中“推荐单位”意见栏注明公示情况并签署推荐意见,“县级主管部门意见”为本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非县档案局意见。
2.申报人及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全面、准确提供申报材料,若申报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不清晰情况,将终止本年度评审申报。
3.所有复印件须由推荐单位核验原件,并注明“原件已审,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4.申报人任现职务时间、工作时间和服务期计算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申报人论文、成果、奖励等认定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凡不属于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业奖项或荣誉称号不需提供。
五、申报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时间
1.个人申报开始时间和初次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7月6日9:00—8月7日12:00,逾期不得补报。
2.各级单位初次提交至评委会截止时间:2026年8月21日12:00。
3.评委会退回个人补正材料后个人最终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9月15日12:00,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4.各级单位最终提交至评委会截止时间:2026年9月20日12:00。
逾期导致无法申报的,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纸质材料报送时间
网上资料审核通过后再提交个人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18:00,各单位务必按规定时间指定专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18208218817
报送地点:县委办公室南楼109室(县档案局)。
六、评审费标准
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473号)文件规定,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次100元。在报送纸质材料时收取。
七、工作要求
(一)推荐单位在报送推荐评审人员材料时,应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无误。推荐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有关栏目签署明确意见。所有复印件,须经审核人或经办人签字,注明“原件已审,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以及审核时间,并加盖审查部门公章。在报送材料时,应附论文、代表作等业绩材料和学历等证明材料原件以备查验。
(二)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在公司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进行职称申报评审,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取消;对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档发〔2023〕2号)
2.筠连县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人员名册
筠连县档案局
2026年6月22日
筠连县档案局 2026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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