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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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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06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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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安监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市人事局、市安监局共同负责,联合成立“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编写考试用书、建立考试题库、考试合格后的注册管理等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试题,并进行题库管理,确定合格标准,会同市安监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考务工作。
第四条 实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初定工作。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相应岗位任职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要求,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命题、 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第七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第八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重庆市范围内有效。
实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后,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考试即行停止,取得原《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者,经市安监局注册登记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按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个工作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冉隆江  市人事局副局长 
副主任:刘光才  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杨 锐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向亚平  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
  胡信涵  市人事考试中心主任 
 王小平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 
  鞠 江  市安监局办公室副主任
    戴祯瑜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调研员

   
联系单位及电话: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89077237
市安监局办公室 89092277
市人事考试中心 89077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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