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临港区管理委员会 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威海临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临港管发〔2023〕3号
各镇、区直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港发集团:
《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实施意见》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临港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评审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关于同意东营威海开展开发区特色专业职称工作的批复》(鲁人社函〔2020〕73号)精神,科学、精准评价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人才,推动碳纤维复合材料制造领域人才建设,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碳纤维复合材料制造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8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东营威海开展开发区特色专业职称工作的批复》(鲁人社函〔2020〕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人才的成长和集聚,全力推动碳纤维复合材料制造领域人才建设。
二、基本原则
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人才的评价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特征和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评审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碳纤维研发、碳纤维制备、碳纤维装备工程、碳纤维复合材料研发、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备、碳纤维复合材料装备工程、碳纤维制品研发、碳纤维制品制备、碳纤维制品装备工程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机构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作为组建单位,组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各级别职称评审。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作为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三)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人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属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3.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申报人所属工作单位上报的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至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
4.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5.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出席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不含)以上同意票数的,列入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6.结果公示。职称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官网”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证书发放。公示无异议的通过人员,经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核准备案,并正式发文公布后,取得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获取职称电子证书。
四、其他要求
(一)创新职称评价方式
依托碳纤维复合材料行业发展规律,针对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人才成长的特点,突破传统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方式,在评审中突出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推动技术创新、解决技术难题、制定行业标准、提高工程质量等因素,灵活采用考试、评审、专业测评、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改进职称服务方式
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碳纤维复合材料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评价主体作用,逐步探索引入碳纤维复合材料领域水平较高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
(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
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人员,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本意见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或省市级重大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有效政策执行。
附件: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
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精神,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推动碳纤维复合材料制造领域人才建设,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碳纤维复合材料制造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改革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山东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碳纤维研发、碳纤维制备、碳纤维装备工程、碳纤维复合材料研发、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备、碳纤维复合材料装备工程、碳纤维制品研发、碳纤维制品制备、碳纤维制品装备工程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上专业设置根据技术发展及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强,作风端正。
第六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学历和资历条件
第八条 申报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职称,应具备下列相应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相关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含高中)毕业学历,从事相关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申报工程师职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相关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四)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九条 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四章 业绩和能力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除应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相应学历资历条件,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二)具有独立完成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师职称,除应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相应学历资历条件,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二)了解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独立承担一般难度的研究设计任务或解决专业技术领域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1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解决较为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产业化生产线建设、改造、调试等,或1项以上已有型号产品技术升级和新产品技术开发等;或独立完成1项以上满足客户产品需求的工艺方案、工艺文件、项目计划的编制制定等;或作为项目成员,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本专业相关科技项目;或参与1项本专业相关重点引进项目,有一定的创新性。
3.参与完成1项以上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作为第一、二位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除应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相应学历资历条件,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熟练掌握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并能较好的应用于工作实践,取得重要成果并予以转化,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取得工程师职称后,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子项目主持人,研制和开发的相关新型号碳纤维、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制品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领域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2项以上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领域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参与1项省级(包含十大军工集团)以上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研发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市级以上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研发项目(课题)。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产业化生产线建设、改造、调试等,或国内先进产品型号技术开发,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的技术研究报告、成果研究报告或单位内部研究报告2篇以上,引用数据充分精确、结论系统全面,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参考价值或社会影响力。
5.作为完成人,在中文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作为第一、二位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每篇2000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编著、译著(合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译著10万字以上)。
6.作为完成人,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除应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相应学历资历条件,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二)长期从事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相关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并成功进行了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2项以上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相关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实验、引进或成果转化,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相关技术评价,其技术水平具有创新性,并得到推广使用。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领域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参与1项国家级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相关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省级(包含十大军工集团)以上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相关项目(课题)。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1项或市级2项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领域的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5.作为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省级(含十大军工集团)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2项以上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经批准评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
6.公开出版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译著(本人编写部分不得低于全书内容的30%);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7.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1项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项以上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五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人员,经由2名以上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领域相关专业的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允许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破格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应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且同时满足本章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能力业绩条件。
(二)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3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完成人,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四)在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领域获得国家部委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评审的工程技术领域各行业(专业)奖项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五)在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领域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制开发的新型号碳纤维、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八)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或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或作为完成人,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或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PCT专利;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2项以上碳纤维复合材料领域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四)在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领域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型号碳纤维、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制开发2项以上新型号碳纤维、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省级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
(七)作为前五位完成人,参与1项国家级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相关项目(课题);或主持1项省级(包含十大军工集团)以上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相关项目(课题)。
(八)作为市(厅)级以上的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项目负责人,解决了本专业关键技术突破、或攻克“卡脖子”难题等重大成果,财政经费支持500万元以上,且项目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 申报工程师以下职称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12月31日,要求的业绩成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开始计算。论文著作发表出版、课题结题、学历学位取得等时间均截止到提交申报材料之时。计算申报年限时,须扣除间断工龄和全脱产学习时间。
第二十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等申报高级职称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
本数。
(二)本标准条件中的“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是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三)本标准条件中的“论文”,是指发表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不含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电子刊物上发表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的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南大版)为准。
(四)本标准条件中的“著作”“编著”“译著”,是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均须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五)本标准条件中的“科学技术奖励”,主要是指国家或省政府设立的奖项;“十大军工集团的科学技术奖励”,主要是指由十大军工集团颁发的科技奖、成果奖、创新奖等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六)本标准条件中的“发明专利”“奖项”“奖励”“表彰”等,均以证书(或公布文件)为准;所需提交的科研项目、课题等,均须已完成验收或结题。参与制订或编制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等,不包括校对、打字、印刷等辅助性工作。
(七)本标准条件中的“主持”“第一完成人”,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全面工作,一般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是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一般应排名前5位;“参与完成人”,是指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八)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九)本标准条件中的“十大军工集团”,是指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核集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航天科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航天科工)、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航空工业)、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发)、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工)、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装)、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3年10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标准条件执行。本标准条件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