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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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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3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地区:山东省-泰安市
职称分类: 山东职称 >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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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泰发〔2018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建立符合职业农民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和评定办法,为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评定范围和对象

评定专业包括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评定对象主要是我市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骨干人员。

初步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初级、中级职称评定,职称名称分别为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农艺师。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农业,献身农村,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物蔬菜类。粮食、棉花等作物面积200亩以上;蔬菜、瓜果露天面积30亩以上或设施面积10亩以上;食用菌、药材等固定面积20亩以上。

2.林果药材类。林业育苗面积20亩以上;林果设施栽培面积3亩以上;苹果、桃、梨、核桃、板栗、大枣等经济林基地面积5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基地面积30亩以上

3.畜禽养殖类。养殖场(区)须饲养档案、免疫档案齐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且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

4.水产养殖类。淡水池塘养殖面积5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大水面生态养殖面积500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类。创办或参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带领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

6.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能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销售等服务。

(三)申报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职称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积极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

3.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能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申报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职业农民初级职称3年以上;

2.注重农业知识更新,积极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

3.能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组织或参与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解决技术难题。

符合条件的已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优先参加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

对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乡村之星”、“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与农业相关的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受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

四、申报程序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与晋升,采取本人申报,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推荐,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实施。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和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提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工作,分别成立相应的推荐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提出推荐人选。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推荐人选名单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呈报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五、评定组织

(一)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职业农民初、中级职称的评定工作。对经评定取得初、中级职称的人员,颁发职称证书。

评审委员会组成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农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其中取得农业专业高级职称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定小组。

(二)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具体评定办法,破除唯学历论文倾向,坚持业绩能力导向,将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等作为主要评价依据。职称评定采取实地考察、业绩展示、测试答辩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切实提高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六、管理及待遇

(一)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在符合标准的基础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有一定比例成员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作为优先认定市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称号的重要依据。

(三)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安排为科技示范主体,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良种、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及资金等方面的扶持;

2.优先以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与业务部门或科研机构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及技术合作协议,参与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和农业生产,并取得政策支持;

3.优先参加有关部门和学术群团组织举办的技术培训、科技讲座、外出考察及学术会议等活动;

4.优先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5.优先兴办农业技术经营型实体,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有偿服务。

(四)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

2.带头在承包的土地和生产经营项目中试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在当地做出示范,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

3.积极参与组织农民技能培训,向当地农民群众传授科技知识,帮助群众共同致富;

4.关心当地农业科技推广和普及应用,关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5.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具有强烈的环境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已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人员,不履行以上义务的,不得申报高一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

(五)对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人员,由县(市、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纳入职业农民培训师资库,切实发挥乡土专家的作用。

(六)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定,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质量第一的原则。对职称申报评定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七、实施步骤

为确保按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根据我市情况,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2019年8月底前):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我市试点工作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组织实施(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试点工作方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及时印发,安排部署2019年度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试点政策,研究制定具体评价标准和评定办法,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三)总结经验(20206月底前):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推进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事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试点工作。各县(市、区)要精心部署落实,把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与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结合起来,大力推进乡村人才振兴。

(二)搞好舆论宣传。要动员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干部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等各方面社会力量,深入农村,宣讲试点政策;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广泛开展试点政策宣传,并针对职业农民提出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

(三)强化评定监督。认真落实两随机和管办分离工作机制,提高廉政风险防范水平。严格执行职称评定工作程序和规则,加强对专家、工作人员和评定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回避、保密、过程记录、档案管理、廉洁自律等制度。推行“阳光评审”,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前和评后公示。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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