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统计局
关于开展2025年度四川省统计
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现就开展2025年度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统计〔2025〕42号)(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相关要求执行。
二、申报评审成绩使用标准
(一)高级统计师
1.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2.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四川省划定的80分及以上,自考试合格之日起1年内有效。
3.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的,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规定,四川省单独划线地区包括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及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及金口河区。评审结果在相应单独划线地区有效。
4.公务员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后续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且符合我省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规定条件的,自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5.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我省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规定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二)正高级统计师
正高级统计师采取直接评审方式。
三、评审范围
全省实际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单位,如需委托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高评委出具委托评审函。评议结束后,高评委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央属驻川单位,如需委托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高级职称评审,需经部委单位或央企总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驻川最高级别单位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选择单位类型为“中央在川单位”进行注册后,在“中央在川单位委托管理”模块上传经其中央单位总部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同意的《委托评审函》正式红头文件,发起委托申请,经审核同意开通评审权限后,方可向高评委报送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参评。
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职称,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程序进行申报。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须以个人身份参保6个月以上、有个人纳税申报记录,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或工作地人事(职改)部门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向高评委报送。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采取网上申报、审核、评审的方式,个人和单位可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http://103.203.218.251:8081/zcpsqd/)办理。个人操作手册、单位操作手册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首页下载。
网上申报时间:自2025年9月1日8:00起至9月19日18:00,逾期不得补报。
个人修改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9月26日18:00,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0日18:00。
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7日18:00。
五、申报评审程序
(一)用户注册
职称申报按照申报单位先注册、申报人员后注册的顺序操作。单位在申请注册时,非公有制企业(组织)选择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国有企业选择所属层级国资委审核,各级行业部门选择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如果在注册时无法找到上级单位名称,请与所在地区人社部门联系,确认上级单位名称是否正确。已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注册的用户,无需重复注册。
(二)个人申报
凡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选择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同时准备纸质申报材料。
(三)单位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岗位任务完成情况、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实际贡献、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等,并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对符合资格条件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上传公示结果证明和单位综合推荐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上传PDF文件),其中破格申报人员需对照《基本条件》要求详细填写破格申报材料。各市(州)单位选择市(州)统计局提交,各市(州)统计局审核后选择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省直单位选择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提交。
(四)复核推荐
职称申报材料应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复核、逐级上报。各主管部门及时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审核合格后按程序提交至高评委受理(如有委托评审人员,须按程序上传委托评审函)。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注明原因。各市(州)统计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统一填写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参照附件4)。
1.县(市、区)所属单位由县(市、区)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州)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市(州)直属单位由市(州)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结束后,由市(州)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提交至高评委。
2.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由省级部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结束后由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程序提交至高评委。
3.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送。
4.央属驻川单位,按其内部管理程序逐级审核后,由驻川最高级别单位审核报送。
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由劳动关系所在地市(州)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市(州)统计局提交至高评委。
(五)高评办复核
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评办)对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不合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过期未补充完善的材料视为不合格,不再纳入本年度评审范围。复核通过后,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申报信息将显示“评委会已接收”,审核通过人员导出并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完成签字、盖章等手续后逐级提交,并以市(州)或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为单位,统一报送至高评办。高评办将现场审核各单位报送的纸质评审材料,确定复核通过人员名单。
六、评审程序
(一)组织答辩。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高评委组织的答辩。其中,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破格申报人员须参加现场答辩,重点考察申报人员的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情况,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二)评委会评审。高评委按规定组织评审,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将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三)审核确认。评审结果将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及四川省统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人员将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确认通过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发任职资格通知。自主评审单位委托评审的,其评审结果由高评委书面函告反馈。
(四)办理相关手续。各市(州)统计局、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审结果通知下发2个月内,到高评办领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及时移交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要求存入个人档案,逾期未领,责任自负。未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其余评审材料一律销毁,不再保留、退还,请单位和个人自留原件,妥善保留相关材料。通过人员可实名认证登录“四川人社”APP查询并下载电子职称证书。
七、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必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四川省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3)。
(四)申报人员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证书、非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五)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被推荐者参加工作以来,或者担任统计师以来,其政治素质、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等。推荐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申报人员近五年来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
(七)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公示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要求,申报人员应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本年度需提交2022年以来学时证书或证明。
(九)《基本条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纸质原件(均加盖单位公章),书面材料统一规格为标准A4纸尺寸,双面打印或复印,所有材料原件须由推荐单位审查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单独装订成册,申报材料第(二)至(九)项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清单。
八、收费标准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有关规定,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次320元(其中,答辩费每人次80元),费用在推荐单位报送纸质材料时一并缴纳。
九、注意事项
(一)资格审核贯穿全过程,对申报、评审、确认等任一环节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员,取消其申报资格。申报人对其填报信息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若由于信息填报不真实或不准确等因素导致申报资格取消、评审结果无效等后果,均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并将记入职称评审个人诚信档案,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取消;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计算机和外语不作统一要求。确因专业技术工作性质或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三)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四)申报人员任职时间以职称资格认定时间算起到2025年12月31日止(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例如,《基本条件》所列的高级统计师,要求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5年,则需在2021年1月1日及之前取得统计师职称。
(五)申报人员所提交的论文、论著、成果、奖励等有效时间认定截止到2025年9月1日。凡不属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论文(论著)、获得的专业奖项或荣誉称号不需提供。
(六)联系方式。
材料接收地址:四川省统计局227办公室(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108号)。
政策咨询及材料报送联系电话:028-87042733,028-87041680。
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技术支持:15982396484、18582368002。
附件:1.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2.四川省XXX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3.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4.XXX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四川省统计局
2025年8月28日
附件1
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国统字〔2025〕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实际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 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统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统计事业,忠于职守,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五)任现职以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延迟申报:
1.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3.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有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
4.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六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
(一)理论考试要求
1.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者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省定合格标准成绩合格证。
2.公务员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后续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3.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免于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二)能力与业绩要求
1.能够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3.能够对经济社会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经济社会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4.能够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初、中级统计专业人才。
5.任现职以来,同时具有下列任意二项以上业绩: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国家级或省(部)级大中型国情国力调查1次以上,或组织制定市(厅)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2次以上,或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中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工作3次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结题验收。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与统计相关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2项以上,并在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中产生较大影响,取得一定效益;或主持单位统计管理工作期间,统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其经验在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中得到示范和推广(须附具体成果影响应用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政策性意见建议等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次以上。其中,省级及以上单位的申报人员须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以上,市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须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
(6)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先进集体中的先进个人1次以上或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1次以上)。
(7)在组织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期间形成不同年份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代表性报告3篇以上,由评审委员会审定(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由推荐单位审核盖章)。
(8)主持完成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等,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或学术水平,能够对经济社会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及预测,并取得积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9)在统计专业领域指导培养初、中级统计专业人才方面做出较大贡献(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学术成果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统计相关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以上。
2.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与统计相关著作或译作1部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过1部以上统计专业教材,被大专院校选用。
3.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1篇),或在市(厅)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2篇)。
4.在省(部)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1次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2次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出具会议材料证明)。
5.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具有经济社会意义的研究成果(须附具体成果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能力与业绩要求
1.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3.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5.任现职以来,同时具有下列任意二项以上业绩: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统计、经济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的课题研究3项以上,相关研究成果成为解决本领域关键问题的重要参考,在全国或者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主持单位统计管理工作期间,统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在工作实践,其经验在全国、全省或者行业内得到示范和推广(须附具体成果影响应用说明)。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国家级或省(部)级大中型国情国力调查2次以上,或组织制定市(厅)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3次以上,或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中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工作5次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3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结题验收。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统计调查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2次以上,市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须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3次以上;或为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其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等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次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6)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先进集体中的先进个人2次以上或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3次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
(7)在组织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期间形成不同年份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代表性报告5篇以上,由评审委员会审定(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推荐单位审核盖章)。
(8)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统计专业培养了高素质人才(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学术成果条件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统计相关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2.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与统计相关著作或译作1部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过1部以上统计专业教材,被大专院校选用。
3.在国家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4.在省(部)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2次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出具会议材料证明)。
5.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须附具体成果说明)。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川省“88个脱贫县”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88个脱贫县”服务满1年或与“88个脱贫县”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四)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脱贫县连续从事统计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本条倾斜政策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本条倾斜政策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统计师。
(一)主持统计方面国家级重点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课题成果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并结题验收,课题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二)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
(三)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或专家称号。
(四)在统计工作岗位上,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答辩
第十三条 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全员答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统计相关工作”是指:从事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有关“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年限截止日期为申报评审当年度12月31日前。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主持”是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参与者”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不含主持人)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专业著作、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国家级内部刊物是指党中央、国务院主管的内部刊物,省(部)级内部刊物是指省委、省政府主管的内部刊物,市(厅)级内部刊物是指市委、市政府主管的内部刊物;“核心期刊”的界定: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4.“科学引文索引(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5.“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
第二十一条 “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2 四川省XXX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 工作单位 | 最高 | 何时何院校何专业毕业 | 主要工作经历 (200以内) | 主要工作业绩 (200字以内) | 主要研究成果 (2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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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申 报 人 |
本人系 (单位)工作人员,现任 专业(学科) (职务任职资格),现受聘年限已满 年。 本人郑重承诺: 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论文及其他业绩证明等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 |
承诺我单位推荐的申报人员(姓名) 的个人信息和所有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同意上报。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公 章 年 月 日 |
说明:诚信承诺书必须由申报人员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附件4
XXX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 |||||||||||||||||||
填报单位: 填表人: 电话: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 单位 | 民族 | 性别 | 出生 | 联系 电话、 邮箱 | 学历 | 毕业院校、专业、时间 | 现从事专业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 取得资格时间 | 申报职称 | 申报专业 | 年度考核结果 | 参工 | 答辩情况(不用填) | 评审结果(不用填) | 推荐申报单位(市州、省级或央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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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doc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