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6年度四川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委直属单位,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 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3〕146 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4〕242 号)等精神,为做好 2026年度四川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卫生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单位)从事医、药、护、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评审。
在我省省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卫生高级职称自主评审
单位)从事医、药、护、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
高等院校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同意,可委托省卫生高评委评审,由省卫生高评委办公室向相应高等院校反馈评审结果。
央属驻川单位,如需委托省卫生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经部委单位或央企总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驻川最高级别单位在信息系统选择单位类型为“ 中央在川单位”进行注册后,由驻川最高级别单位在职称信息系统“ 中央在川单位委托管理”模块上传经其中央单位总部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同意的《委托评审函》正式红头文件,发起委托申请,经审核同意开通评审权限后,方可向省卫生高评委报送评审申报材料参评。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 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不确定等次、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印发考核结果文件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如 2025 年度的考核结果文件于 2026 年印发,对其中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2026 年度不得申报职称。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高级职称,须取得相应类别医师、护士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申报医疗类高级职称,申报专业须与执业注册范围一致。
(五)学历资历要求:
1. 副主任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管)医师职务满 5 年。
2. 副主任护(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药、技)师职务满 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药、技)师职务满 7 年。
3.主任医(护、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 5 年。
学历、资历破格条件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 号)执行。
(六)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要求:
申报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称评审前,须参加我省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申报专业须与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专业、从事专业一致(未开考专业,选择相近专业报考)。
(七)工作量、工作业绩、继续医学教育、进修学习、对 口支援、健康科普等要求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 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3〕146 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4〕242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每类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 申报人员选择 1~3 项任现职期内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本专业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作为代表作。
执业医师在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前,须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并考核合格,未公布考核结果的人员不得申报。
(八)申报专业与学历专业不一致,但学历专业为相关专业的;申报专业与现有资格专业不一致,但现有资格专业为相近专业的,须在系统“其他破格” 申报类型中选择相应的破格类型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三、申报评审程序
四川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使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和发证。
个人首次申报时间:6 月 15 日 9:00—8 月 31 日 24:00。
各级单位首次提交至评委会截止时间:9 月 10 日 17:00。
个人修改后再次提交截止时间:10 月 12 日 24:00。
各级单位再次提交至评委会截止时间:10 月 14 日 17:00。
职称评审系统将在上述相应时间节点关闭申报、审核提交功能,超过时间节点将不能再进行提交操作。
(一)个人申报
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员须在规定的 申 报 时 间 期 间 登 录 四 川 省 职 称 评 审 信 息 系 统(https://www.schrss.org.cn:8888/zcpsqd),严格按照系统的要求申报,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信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评审结果)。
申报人员提交申报信息后,须在评审系统下载打印《四川省职称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综合(公示)信息表》(以下简称《综合信息表》)和《临床、口腔医师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公共卫生医师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护理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药学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医学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以下简称《工作量登记表》),并和其他原始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单位审核。
(二)单位审核
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等逐一进行审查,并登录评审系统对申报人员网上信息逐一进行核实,同时对单位拟推荐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须在《评审表》的“ 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在《综合
信息表》的“任现职以来是否有医疗差错事故、收受红包或受行政处分”“公示结果”“所在单位审查意见”栏内签署审查情况、推荐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在评审系统提交审核结论,在《工作量登记表》的“公示情况”“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审核意见、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推荐的申报人员逐一出具卫生高级职称《综合推荐材料》(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单位须将《综合推荐材料》《综合信息表》《工作量登记表》扫描上传评审系统并提交审核结论。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在公示前向全体职工下发拟推荐申报人员公示的通知,明确公示事项、时间、地点、内容、受理监督举报的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单位公示通知须作为综合推荐材料附件一并上传评审系统。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
县(市、 区)、市(州)卫生健康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单位负责登录评审系统分级审查核实所属单位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并在《评审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
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制,经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逐级报送至省卫生高评委办公室。
(四)省卫生高评委办公室审核
省卫生高评委办公室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 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
关要求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3〕146 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4〕242 号)等规定开展形式审查。
(五)组织评审
省卫生高评委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 31 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 号)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申报四川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人员,均须参加专业水平能力答辩。答辩以现场问答方式进行,主要考察申报人员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等。
(六)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将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sjkw.sc.gov.cn)和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不含省属高校委托评审人员)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确认,资格确认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资格文件。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网上填报要求
申报人员须将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书及聘任文件、年度考核结果、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卫生副
高级资格考试合格证、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继续医学教育证明、进修结业证、对口支援证明、健康科普证明等与评审有关的材料原件扫描上传,且须对上传材料的清晰度和真实性负责。
1.《评审表》须个人在评审系统申报填写和提交后下载打印(不得更改)。
2.《综合信息表》须个人在系统申报填写和提交后下载打印(不得更改)。
3.综合推荐材料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据实撰写,主要反映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内容(字数不超过 1500 字)。综合推荐材料须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并须参照《政治思想评分内容及参考分值》(附件7)对申报人员政治思想进行评分(未评分的以零分计算)。签章后的综合推荐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
4.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须原件扫描上传。
5. 申报人员工作量由所在工作单位据实出具,并由申报人员本人在申报系统如实填写,《工作量登记表》须在申报信息提交后下载打印(不得更改)。
6.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技术水平的专著、教材须提供原件随纸质材料报送。
7.继续医学教育证明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应能明确反映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任现职以来的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等。
8.进修结业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免进修学习登记表》(以下简称《免进修学习登记表》,附件 3)及相关证明材料,《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以下简称《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限 2017 年及以前派出对口支援人员提交,附件4)、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考核结果材料、《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对口支援登记表》(以下简称《免对口支援登记表》,附件 5)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
9.破格申报人员须将破格申报佐证材料原件扫描上传。
(二)资格审核要求
1.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须对申报人员所填写的内容进行逐项审查核实,签署内容是否真实和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审核单位须在《评审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2. 网上申报信息必须与申报人员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三)材料报送要求
1.2026 年度, 申报人员须提交《评审表》(须为终审通过材料版本,普通 A4 纸双面打印,左侧胶装),一式二份纸质版,待省卫生高评委办公室在评审系统终审通过后,由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省直部门和委托评审单位安排专人统一报送。
2.将专著、教材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的,须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3〕146 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高级职
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4〕242 号)等规定提供专著、教材原件。
3.《评审表》和专著、教材原件须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妥为包装,每人一袋。档案袋上粘贴材料审核记录单,各级材料审核人员须签字确认。
4.市(州)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单位、省级有关部门须在评审系统下载打印本地、本单位、本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名册》,加盖公章后与纸质申报材料一同报送,纸质申报材料须在10 月 16 日前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人才服务中心。
5.纸质申报材料应由专人报送,当面清点,完备手续。不接受申报人员个人提交的材料。材料不齐、签字盖章手续不全、纸质材料与评审系统信息不一致、非专人报送或未按时报送者,不予受理。
6. 省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单位审核提交至省卫生高评委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申报资格等退回情况进行通报。
五、其它事项
(一)资历和相关材料时间计算
任职时间计算到2026 年 12 月 31 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例如,申报《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所列的副主任医师,要求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管)医师职务满 5 年,则需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之前受聘担任主治(管)医师职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全国统一的卫生中级职
称、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前,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基层卫生中、高级职称并受聘担任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时间可合并计入申报高一级卫生高级职称任职时间。
学历学位取得时间、临床工作量计算时间、进修合格证取得时间、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取得时间均截止到 2026 年 8 月 31日。
(二)评审费
1.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 号)规定,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人员须缴纳评审费 320 元。
2. 申报材料经省卫生高评委办公室资格审核合格后,申报人员须按规定完成缴费。申报人员完成缴费后,非政策性因素,一律不予退费。
3.缴费成功的申报人员,可在 2026 年 11 月 1 日前到省卫生健康委人才服务中心开具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发票的,视为 自动放弃发票。
(三)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40 号)等规定执行。
(四)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中享受的激励政策,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职称制度的意见》(川卫发〔2018〕52 号)规定执行。
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队员在申报系统选择“ 凉山州脱贫攻坚综合帮扶工作队队员”标识并上传佐证材料;在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进修学习、对口支援相应栏目选择减免选项;在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栏可选择“ 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队员帮扶期满考核合格” 并上传 3 个年度的考核材料。
(五)职称评审激励政策享受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参加援外、援藏、援彝、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工作享受职称评审激励政策的,同一经历的激励政策只能就近享受一次。
(六)业绩成果代表作同行专家评价
申报人员将手术视频、专题报告、技术专利、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著教材、护理案例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的,申报提交前均须按《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4〕242 号)规定开展同行专家评价。同行专家评价工作应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不得要求申报人员 自行联系评价专家。
(七)纪律要求
1.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诚信规定的,经查实有以下情形的,尚未通过评审的,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已发资格证书,且申报人员本人 3 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1)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2)有违纪违规情况,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3)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
2.各级资格审核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真实保证,严格贯彻落实“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为申报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故意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材料、审核材料把关不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3.资格审核贯穿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全过程,对申报、评审、确认等任一环节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员,取消其申报资格。
4.禁止以同一业绩材料申报多个职称。如果专业技术人员已经使用相应业绩材料评审通过取得职称的,本次申报不得再次使用。
(八)材料收取和答辩等
申报材料收取具体事务由省卫生健康委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答辩时间、地点和答辩方式另文通知。
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
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
附:1. 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综合(公示)信息表
2.工作量登记表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免进修学习登记表
4.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
5.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对口支援登记表
6.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健康科普完成情况登记表
7.政治思想评分内容及参考分值
8. 申报业绩材料相关政策规定一览表
9.评审材料审核记录单
-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