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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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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地区:四川省-乐山市
职称分类: 工程技术人员 > 市场技术监督工程 > 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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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全市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对象

(一)人员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受理扩权试点县(安岳县、乐至县)书面委托的市场技术监督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受理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书面委托的市场技术监督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称评审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民营企业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对民营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层级限制,依据其贡献和实际水平,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能力较强、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本人学历、资历、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二)专业设置

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下设8个子专业:计量测试、危险化学品鉴定、食品质量检验检查、特种设备检验、纤维及制品质量检验、标准化研究、质量管理与审核、产(商)品质量检验检测。

(三)分类安排

2024年度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由资阳市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申报评审条件

请各申报人员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2〕4号)(以下简称《评审基本条件》)的具体要求申报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川渝职称互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职称〔2021〕13号)有关精神,持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原证书申报;取得相近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破格申报的,参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方式及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逐级审查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报

采取网上申报和现场材料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按照个人网上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有关部门(单位)审查的程序进行申报,详细操作手册可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https://www.schrss.org.cn:8888/zcpsqd)下载。

网上申报审核流程:

1、企事业单位通过社保业务经办账号以法人登录方式登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https://www.schrss.org.cn:8888/zcpsqd),申请用户权限,经上级单位审核通过后可进行相应操作。职称业务归属地、上级单位名称不能填写错误,否则会影响业务办理。上级单位:按照职称管理权限进行选择,如:(1)区(县)人社局-市(州)人社局-省人社厅(2)中央在川单位-中央在川单位一级单位(3)省级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省人社厅(4)市(州)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市(州)主管部门-市人社局(5)区(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区(县)主管部门-区(县)人社局(6)市(州)企业-市(州)人社局(7)区(县)企业-区(县)人社局(8)非公有制企业(组织)-县(区 、市)人社部门(9)国有企业-所属层级国资委职称业务归属地按职称管理权限进行选择,如:(1)省级单位请选择四川省,(2)市级单位请选择具体到市,(3)区县级单位请选择到具体区县。

2、申报人以个人登录方式登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https://www.schrss.org.cn:8888/zcpsqd),选择资阳市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系统提示完成信息填报,提交用人单位审核。

(二)单位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业绩成果和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按照要求将其资格条件和工作业绩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申报时间)。审查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结合申报人思想政治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能力、业绩贡献等情况,由单位出具内容详实、具体明确的推荐材料,说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材料审核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将系统生成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单位)现场审核。

(三)部门审核

1县(市、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材料进行逐级审核,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相应栏,由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章或职称专用章,由县(市、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统一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审核职称证书、人员身份等材料。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申报职称,不受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限制,由劳动关系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盖章,由县(市、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2中央在企(事)业单位,如需委托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评委对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进行评审,须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人事或职改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评审表》相应栏由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签署推荐意见、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

3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省属高等院校等具备评审权限的单位,如需委托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须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省属高等院校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评审表》相应栏由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签署推荐意见、加盖省属高等院校公章,由省属高等院校统一报送。

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中央在企(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等各主管部门登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https://www.schrss.org.cn:8888/zcpsqd)进行资料审核,同步在纸质材料封面“初审人”处签字,并打印所辖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1份。

(四)评办复核

评办对各单位初审推荐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其中,对于破格申报人员、提前或降低学历层次申报人员,经评办复核后,组织召开同行专家破格推荐会,破格评审通过才能进入答辩评审流程。

(五)评委评审

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评委负责组织评审,评审采取网上评审、答辩(推行中级职称全员答辩)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将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答辩人员可通过个人述职、实践操作、实物展示等多种方式,充分展现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评审会议期间邀请机关纪委派员全程监督。具体答辩时间及地点网上将另行通知。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核

评委会议评审通过的人员,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批。审核通过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印发任职资格文件。

(七)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任职资格文件,市场监管局评办将评审通过人员相关信息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理相应等级证书。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领回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时转交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装入个人档案,职称电子证书可自行职称评审信息系统(https://www.schrss.org.cn:8888/zcpsqd)下载。

四、注意事项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为中级职称每人次200元(其中含答辩费60元),初级职称每人次100元。

五、监督投诉

为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将对评审工作全程监督。监督电话: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028-2663939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028-26110979。

六、申报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上申报截止时间:自本通知发出之日2024年9月10日18起至20241010日24时(逾期不得补报)。

(二)评委会初次接收截止时间:202410月1524时(逾期不再受理)。

(三)补正资料申报系统修改截止时间:2024103124

(四)补正材料现场收件截止时间:2024111017时,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职称申报评审受理地点: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01室人事科(资阳市雁江区松林路14号),联系人:蔡新国,电话:028-26639352。

七、其他事项

(一)严肃申报工作纪律。申报人在申报时须严肃、慎重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所在单位通过查询档案,结合技术能力、业绩贡献、现实表现、公示结果等情况,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作出推荐意见,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通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资格审查贯穿申报评审全过程,在申报评审各阶段发现提供的各类证书、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申报评审资格,失信人将被记入资阳市市场技术监督工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对已取得任职资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记入资阳市市场技术监督工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

(三)严格材料审查流程。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公示等程序,诚信推荐,并对申报材料加盖骑缝章。各县市)主管部门需对申报人网上信息和纸质材料严格审查,应重点对申报资格及学历证、职称证书等要件进行核验,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规范的材料不予受理。

附件:1、2024年度市场技术监督工程职称评审申报材料目录

2、2024年度市市场技术监督工程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规范

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2022〕4号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0

附件1

2024年度市场技术监督工程职称评审申报材料目录

申报专业:            号:            是否破格        是否答辩         

   名:           单 位:                              初审人         

序号

材料名称

应报份数

实报 份数

备  注

页码

1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

1

报1份,单位人事部门或个人自留1份备查。

2

身份证复印件

1

原件本单位审核

学历证复印件

1

初级职称证书

1

3

单位综合推荐材料

1

只装订1份。

4

任职期内个人思想及工作总结

1

5

任现职以来代表作(论文或论著

主要代表作最多2篇

6

获奖、专利证书等主要业绩证明材料

各1

主要指专业技术性奖励,原件由本单位审核。

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各1

单位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附件2

2023年度市场技术监督工程

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规范

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网上信息和纸质材料。

(一)网上信息

包括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培训经历、工作经历、任职前工作业绩,学术论文(论著)、资格条件、个人思想总结、单位推荐意见及相关附件等。网上申报信息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状态须为“主管部门同意”。

(二)纸质材料

1.《申报评审材料目录》。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业绩材料:①单位综合推荐材料(推荐材料由推荐单位撰写,内容包括申报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现时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及业绩贡献等,并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和加盖公章);②个人思想工作总结,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及业务工作总结,3000字左右。

4.破格材料:①《四川省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②各区、市)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单位出具的符合破格规定条件的推荐报告。

5.委托评审的,需递交委托评审函。

6.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其他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2001年以来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含学历证明书)(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需申请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有效期设置为6个月及以上);2001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或2001年以后无法申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申报人,须配合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涉及《基本条件》学位条件的申报人员须配合提供“学位认证电子报告”,上述相关材料均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申请(网址:https://www.chsi.com.cn/)。除上述情况外,无法查询学历、学位的,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核实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材料后提供书面说明情况。

7.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材料:任职资格证明、聘任证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需提供岗位空缺证明复印件,本人聘任文件或聘任审批材料复印件)。

8.取得现职称以来,近3年(2022年至2024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合格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9.年度考核材料: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2019年至2023年年度考核结果证明材料复印件。未建立年度考核机制的非公企业,由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10.公示情况说明:包括公示内容、时间、结果等。

11.本人发表的论文(含刊物封面、目录、原文)复印件。未发表论文的申报人员,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各种报告、成果等材料。  

12.所在单位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的书面说明材料。

13.经济效益、纳税额、营业收入(如有)需提供经单位财务、审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签章认可的证明材料。

14.社会效益需提供由项目(课题/任务)牵头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15.需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规定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确认审批材料;需转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规定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转评审批材料。

16.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近6个月(20242月至8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对于在此期间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应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17.《2024年度资阳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职称送审名册》,由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或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初审后统一导出,加盖公章。

二、材料装订

(一)纸质材料为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不得人为改动或换页、加页,并统一使用A4、双面打印,胶装整齐,防止脱页,其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单独装订;其他证明材料装订为一套,《申报评审材料目录》作为封面,侧面(书脊)注明申报类别(如:工程师)、申报人员姓名、申报子专业,按《申报评审材料目录》规定顺序装订。所有申报材料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包装(每人一袋),档案袋上须粘贴《评审申报材料目录》。

(二)《2024年度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职称送审名册》由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材料时一并提供。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在申报时须严肃、慎重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务必与网上信息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因申报材料不清晰、不完整、不全面而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由申报人自负。资格审查贯穿申报评审全过程,在申报评审各阶段发现提供的各类证书、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学术造假行为,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申报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补充任何材料。如评委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需注明申报时限(2024年)、申报人员姓名、专业组,由专人送至省市场技术监督高评委办公室。

(三)各地各部门务必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公示等程序,诚信推荐,并对申报材料加盖骑缝章。申报纸质材料原则上由各区、市)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统一报送,评审材料不齐、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报送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不接受个人报送材料。

(四)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其余评审材料一律销毁,不再保留、退还,请各单位和个人自留原件,妥善留存相关材料。

(五)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各区、市)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单位派专人到资阳市市场技术监督评委办公室领取并按要求归档。评审未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不再退回。

              


附件3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

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20224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9日


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

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领域实际,制定本条件。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职称专业分为8个子专业:

(一)计量测试。涉及计量科学技术研究,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等。

(二)危险化学品鉴定。涉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危险运输货物分类和鉴定等。

(三)食品质量检验检查。涉及从事食品检验检测、与食品有关的科研工作、实验室管理、抽样工作、检查工作和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技术工作等。

(四)特种设备检验。涉及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检验检测、研究和其他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工作等。

(五)纤维及制品质量检验。涉及从事各类纤维、纱线、纺织品及其制品、羽绒羽毛及其制品、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鞋及鞋材质量检验工作等。

(六)标准化研究。涉及从事标准化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评估评价、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技术咨询与服务,WTO/TBT通报与咨询、TBT研究与服务,商品条码管理、物品编码技术研究与应用、自动识别技术研究、物品编码与标识体系推广、条码质量检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建设与应用等。

(七)质量管理与审核。涉及从事质量管理及实验室质量管理、质量审核、审查、考评、认证认可工作等。

(八)产(商)品质量检验检测。涉及从事产(商)品及其原材料、零部件的质量检验检测、评价、鉴定、技术研发工作等。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间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技术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5.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6.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7.获得相近相关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6.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7.获得相近相关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 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5.获得相近相关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正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3. 获得相近相关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10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标准(规程)、新技术、新工艺,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三)工程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标准、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市场监管技术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市场监管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或发表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或论文。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的市场监管规划、计划、立法,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2)参与制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1个以上,或者参与制修订地方标准2个以上。

(3)参与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专利研发等1项以上,并承担了相应工作任务。

(4)参与的相关项目获得政府机构颁发的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若个人未获得证书,需提供成果登记证或由单位出具参与工作的证明等。

(5)参与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6)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在各子专业技术领域内能独立完成测试、检验检测、鉴定分析、认证认可、评审评定等工作并撰写相应报告,工作质量稳定可靠,业绩较突出。

6.需提供任现职期间由本人撰写的,能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代表作至少1篇(如学术论文、著作等)。论文或著作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

(四)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较重大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项目,能够解决较复杂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5);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软件著作权人或第一发明人)。

(2)主参与完成制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排名前6);或主参与完成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排名前5)。

(3)获得市、州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等1项以上。

4主持或主参与完成编写国家、行业、地方的市场监管规划、重大决策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主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5);或主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地市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6)主持完成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纳税额累计500万元以上。

(7)在全省相关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专业学会或协会组织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论文评比,并获得一等奖1项以上。

(8)主持完成2项以上较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编写的技术报告被事故调查组采用,且事故调查结论得到市州级以上的政府部门批复结案,或2项以上技术报告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实施,对风险处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且取得明显的效益。

(9)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在各子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丰富技术储备及管理工作经验,作为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国家级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质量评价等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省级评价性抽验、风险监督、质量评价等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编写厅局级以上相关领域质量体系文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监督抽查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行业调研或情况分析报告、能力验证报告等10份以上;或具备省级以上认证认可资质中2个以上分领域检验检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资格,且取得资格后年均签发报告不少于100批。

5.任工程师以来,撰写论文、论著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3)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未发表论文或未出版著作的人员,应提供本人撰写、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五)正高级工程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课题或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指导本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挥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5.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或第二发明人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主参与完成制修订国际标准1项以上(排名前六);或主持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

(3)获得政府机构颁发的国家质量奖(个人)或天府质量奖(个人);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等专业性奖项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

(4)主持编写国家、行业、地方的市场监管规划、市场监管立法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纳税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

6.任高级工程师以来,论文、论著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独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本人作为编委成员合著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3)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未发表论文或论文发表数量不足2篇或未出版著作的人员,应提供本人撰写、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篇以上(已发表1篇第一作者论文可只提供2篇)。

第八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原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任现职以来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四)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五)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500万元以上。

(三)在公共质量安全、公共危险、危害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实绩突出,受到省、部委主管部门公开表彰。

(四)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牌,或四川省技术能手,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五)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奖项,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排名前3)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在公共质量安全、公共危险、危害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实绩突出,受到国务院、省、部委公开表彰。

(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质量奖(个人)、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中国质量提名奖(个人),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青年奖。

(五)主持省(部)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

(六)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十五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或中国专利银奖1项以上,或中国质量奖(个人)、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突出贡献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2项以上二等奖,或四川省专利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取得工程系列非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人员,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且符合本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可根据专业能力和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取得非工程系列职称,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专业能力和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的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职称,申报等级不得高于其现职称等级。该类人员取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可根据申报基本条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八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需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人员。

(三)符合高级工程师基本申报条件,未发表论文的职称申报者。

(四)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

(五)取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对应申请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者。

(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申请高级工程师的职称申报者。

(七)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 “主参与”、“主研人员”是指在标准、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性问题的人员;“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标准(含标准样品)。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

(四)经济效益、纳税额、营业收入总额需提供合同、发票或纳税凭证等财务证明材料;社会效益需提供由项目(课题/任务)牵头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六)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七)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八)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九)基层是指全省乡镇、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1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市监发〔2020〕93号)同时废止。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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