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教育局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德阳市教育局文件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教〔2021〕42号
德阳市教育局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
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德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9日
德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深化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 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深化新 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 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 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 委办〔2018〕13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 通知》(川教〔2020〕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 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区(市、县)教研、教师 发展、电化教育、教育考试、教育技术装备和校外教育、培训
等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初级 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 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 育规律,准确理解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 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以德立身、以德 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言传与身教、 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四 有”好老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 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二)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 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 迟1年申报;
2.违反师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受到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 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影响期不计算为职称评审任职年限。
3.对申报材料查实的学历、资历、学术、业绩、经历造假 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 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设置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 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 少工委、少先队辅导员、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及学校中层及以上 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
中小学专职、兼职少先队辅导员申报职称评审时,可参照 我省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教师资格及相关要求
(一)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和岗位所需 的身心条件、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 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教育培训、 教师考核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二)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 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 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 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八条 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 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第九条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对职称外语 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条 支教工作要求
(一)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校教师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 务,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从教以来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或“四大片区”学校支教(从教)经历。
(二)依托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主管的在线教育平台等载体,为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或“四大片区”学校开设“专递课堂”、免费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的,或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可的结对 帮扶学校之间开展的远程在线课堂,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结合使用情况等认定,其折合的相应课时量不低于100课时,对照当地教师基本工作量标准换算的时间,视作相应支教(从 教)经历。“四川云教”主播学校的教师从事网上教学和高校学生参加凉山顶岗实习支教的教学(顶岗)时间视为支教(从教)经历 。
第十一条 三级教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以下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 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以下学段教育教学岗位 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育人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 生(具有班主任、团委、少工委、少先队辅导员、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等思政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评审)。
(三)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 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教案设计规范,能够胜任所教学 科的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教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 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 2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 任教3年以上。
(二)育人工作要求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学生思 政教育工作,教育效果较好(具有班主任、团委、少工委、少 先队辅导员、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等思政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 优先申报评审)。
(三)教学工作要求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 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案设计规范,能驾驭课堂教学,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 能,教学效果好。具有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应用能力。
(四)教研工作要求
初步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创 新实践。
第十三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育人工作要求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身心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学生 思政教育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三)教学工作要求
1. 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
2.教案设计较科学,课堂驾驭能力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特长,教学效果好,在本校 同学科中处于前列;
3.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应用能力,农村学 校教师承担校级以上网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 座1次以上;县城学校教师承担县级以上网课、示范课、公开 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
4.任现职以来,农村学校教师还需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一项,县城学校教师及教研机构教研员(含电教机构人员)还 需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1次以上县级荣誉,或2次 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2)担任县级以上名师工作室成员或学员;
(3)担任校级以上教师培训主讲教师;
(4)在县级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过自创的教育教学资源(5 课时以上)。
5.教研机构教研员(含电教机构人员)除满足第4项条件 外,任现职以来每年还需深入学校或县级以上网络平台听课、 评课80学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网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 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
(四)教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任现职以来,农村学校教师至少有1项校级以上教研成 果;县城学校教师至少有1项县级以上教研成果;教研机构教 研员(含电教机构人员)至少有2项县级以上教研成果。
(五)指导培养年轻教师工作要求
初中以下学段教师,在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 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四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以下学段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育人工作要求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身心特征和思想实际,有 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 比较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政教育工作任务,育人成果比较 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5年以上;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三)教学工作要求
1.坚持“五育”并举,教学质量好;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优化教学方式,完善作业考试辅导,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在本县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
3.教案设计科学,特色较鲜明,课堂驾驭能力较强,形成 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创新应用能力,承担县级以上的网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 题讲座。
4.对村小(教学点)教师,可适当放宽至承担县域一定范 围内的网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5.任现职以来,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1次以上市级以上 荣誉,或2次以上县级以上荣誉,或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担任县级以上名师工作室成员;
(2)担任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主讲教师1次以上或校级以上 教师培训主讲教师2次以上;
(3)参加市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论文、优质课展评、技能大赛等评审工作;
(4)在市级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过自创的教育教学资源(5课时以上)。
6.教研机构教研员(含电教机构人员)除满足第5项条件 外,任现职以来还需每年深入学校或通过县级以上网络平台听课、评课100学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网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
(四)教研工作要求
1.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2.任现职以来,农村学校教师至少有1项县级以上教研成果;县城学校教师至少有2项县级以上教研成果;教研机构教 研员至少有2项市级以上教研成果。
(五)指导培养年轻教师工作要求
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 教师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五条 正高级教师
推荐的正高级教师需符合《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 本条件>的通知》(川教〔2020〕85号)的相关条件标准。
第十六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 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在“四大片区”连续工作四年,或“四大片区”外 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四大片区”服务期满1年的;
(三)2003年以后到“四大片区”中小学工作的普通高校 毕业生,在“四大片区”评聘教师职称的。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工龄累计满30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支教、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在基层工作的普通 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在基层工作累计满 1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三章 破格推荐条件
第十八条 师德高尚,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设特等奖 后获奖的,为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 省级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三)获得“四川省特级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 直接相关的省部级荣誉。
(四)参加省级以上教学技能大赛获前三名;或在省级以上教学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学科最受欢迎课程资源排名 前三名。
第十九条 师德高尚,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 奖1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 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 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设特等奖后获 奖的,为 一 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四)在教材建设中,参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 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五)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市(州)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 重要的作用。
(六)参加省级以上教学技能大赛获前六名;或在省级以上教学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学科最受欢迎课程资源排名 前六名。
(七)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省级以上荣 誉。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需符合《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 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教〔2020〕85号)规定的破 格申报条件
第四章答辩
第二十 一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申报正高级教师的;
(四)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作为德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有关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 本地、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条件和 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按规定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的,当年的年度考核视为“优秀”。
第二十四条 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学校的教师,应结合 实际,区别对待。对农村学校教师应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对各级示范学校教师,在示范引领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对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结合所在机构职能和岗位特点,适当提高本人业务工作方面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兼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校级干部评审教 师职称,除须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外,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1/3以上或者每周任 教不少于4课时,其中校级领导干部正职听(评)课情况纳入 教育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校级干部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能力 和业绩,应作为评聘教师职称的重要依据。对抽调选派参与脱 贫攻坚工作的教师,抽调选派期间不作课时量要求。
第二十六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申报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学科)业绩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由德阳市教育局、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
相关词语和概念的解释
一 、除特别注明外,凡表述有“以上”或“以下”的,均 含本级。
二、“教研成果”包括:
(一)获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奖;
(二)完成的教研课题、教育教学论文、专著等;
(三)撰写的具有相当研究深度、有实际教学指导意义、得到相应层次专家认可的教学设计、经验总结、科研报告、交 流材料等;
(四)参与编写的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或地方课程;
(五)参与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制定修 订以及教育考试命题等工作所做出的实质性贡献;
(六)应用信息技术等改革教育教学方式的典型案例;
(七)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教研成果。
三、“各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四川省教育学会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 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 运用研究等课题(申报者须独立完成或主研人员)。
四、“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主研”指课题作者排名前五的人员:即:主持人,第一、第
二、第 三 、第四参与人。
五、“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 业学术文章(申报者须独撰或第一作者);“专著”是指公开出 版的本专业论著或教材(申报者须独撰或主要作者,主要作者 应注明具体撰写章节内容)。思政课教师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纳入学术成果范畴。
六、“荣誉”是指由各级党委政府或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或教育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师职 业直接相关的荣誉。
七、“奖励”是指按规定由各级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 其他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奖励。
八、“四大片区”指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
九、县级、市级、省级指同级党委政府,含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十、“信息化平台”指教育行政部门建设的信息资源平台等;或具有良好声誉和较大影响力的第三方服务平台。
十一、“教师发展机构”指教师进修校,教师发展中心,继续教育中心,教师培训中心等服务教师发展的机构。
十二、“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十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 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 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省级 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 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市(厅)级奖励是指省政府有关部 门及地市级政府设立的科技奖;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 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奖励的获奖者是指 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 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作为个人业绩材料。
十四、成果奖等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其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十五、各类表彰、采纳、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 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须提交采纳的文件原件及发 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 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 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成果转化须提供该项 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德阳市教育局 2 0 2 1 年 9 月 2 9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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